在印度经营旅行社的黄某回国时带了大量治疗癌症的药品,经海关计核,这些药品偷逃税款7万余元。北青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
检方指控,2010年2月20日傍晚5时许,黄某乘坐飞机由新德里出发,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黄某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出关。但是海关工作人员对其检查时,从其托运的行李箱内查获240盒印度产易瑞沙药品。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黄某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黄某于2013年3月和2014年4月先后两次被取保候审。今年4月18日,黄某被逮捕。
易瑞沙,通常称为吉非替尼片,是一种治疗癌症的药物。据了解,易瑞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种是英国产的,一盒药的价格在10000多元;另一种是印度产的,仅限于印度国内销售,每盒只要1500元左右。目前,印度易瑞沙尚未取得药监部门的进口审批资格,国内使用的易瑞沙都是从英国进口的。
在黄某经过海关时,海关工作人员发现他行李箱里的图像全都是绿色颗粒状物品。经开箱查验后发现,箱里装的是240盒易瑞沙药品。当时黄某称药品是受朋友所托带回国治病的,用于治疗肺癌。海关当时扣留了210盒,返还给黄某30盒药品。之所以返还30盒,是按自用、合理数量。
据黄某称,他之所以带药品,一方面是想给朋友帮忙,另一方面也想赚点钱。他买的药都是从正规渠道买的,每盒加收人民币150元。零售发票表明,黄某的药是在新德里一个药房买的。
黄某的辩护人认为,黄某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数额为7.5万元,刚刚超出5万元数额较大的法定底线,且其无前科劣迹,属于临时起意,偶发犯罪,只是为了满足亲朋好友治病救人之需,象征性地收取一点费用,与单纯为牟利而走私犯罪有显著区别。
三中院审理后,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原标题:带240盒治癌药导游走私获刑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