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优化规划布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快配套建设、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加强组织领导等七方面对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但目前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
《通知》指出,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等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抓紧编制完善2015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通知》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等,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做好征收补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项目审批。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通知》明确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