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上午,十堰市郧西县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内挤满了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正在忙着体检的员工。
“没有通过体检的员工我们不敢要,我们已经吃过亏了。”武当水泥有限公司安环科科长周磊告诉记者,“我们现在的新员工都要拿体检表来报到,对职业危害较严重的岗位,我们每年还要对员工定期体检。”
据郧西县安监局总工程师任明学介绍,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在2010年投产之初,不管员工来源,只要来应聘的都能进厂,熟练工优先,其中就有一名熟练工叫李明清。但李明清工作不到3个月就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患有尘肺病。
李明清为这事儿将武当水泥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最后武当水泥有限公司输了官司,被法院判处赔偿李明清30万元。
“当时,公司觉得很冤,才进厂3个月怎么就染上尘肺病了呢?”周磊表示,“应该是李明清在别的企业工作时就患上了尘肺病,到我们公司才表现出来。30万元买来的教训还不深刻吗?”
周磊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每年200多名员工全部体检也就三四万元,30万元可以体检10年。但每年出现一例尘肺病,对公司而言,就是增加一笔沉重的负担,对公司的声誉影响也不好。如果因此造成公司招工困难,那损失就更大了。”
“花30万元买个教训,不亏。这让武当水泥有限公司对员工的健康更加重视。”十堰市安监局局长邵际军表示,“如果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不好,不仅患病员工及家庭苦不堪言,企业也会因此蒙受经济及社会声誉的巨大损失。”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对于那些易导致职业病的生产企业,应该重视并加强职业病防治责任体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定期为有致病危险的员工体检,这既是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自身保护的一项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