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万买来的房子被查封了
2011年2月份,詹某与胡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胡某将位于句容市中心某处房产出售给詹某,房屋价款为75万元,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詹某给付胡某定金5万元,余款由詹某在到房地产交易所缴纳税费当日付清给胡某,购房定金在付款时冲抵房款,在付清房款时交付房屋。
就在房地产契约签订的当日,胡某就腾空房屋并交付詹某居住。詹某认为房主是个爽快的人,对其抱有好感。同年10月,胡某给詹某打去电话,称自己在外地,来不及赶回句容办理房产过户,同时要求詹某将剩余房款直接汇到自己账户,并承诺年底一定办理过户手续。詹某认为胡某是个信得过的人,未犹豫就将房款打入了对方提供的账号。
直到年底,房产过户手续始终没有办理,詹某虽然不停催促胡某,可他认为,既然已经付清了房款,同时还有付款凭据,自己也住在房子里,房屋过户只是一个手续问题。抱着这种想法,詹某始终没有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2013年2月,詹某听说胡某负债累累,随即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然而,让他担心的事情发生了,胡某因与句容某银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房屋已设定抵押登记手续,法院即将对其查封。这时,詹某傻眼了,“我已经付清了全部房款,也已经装修,全家人都在里面住了三年多了。”詹某觉得自己很冤,始终无法接受法院的处理。近日,詹某又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查封,可该申请再次被法院驳回。
签订买卖合同未过户仍无效
办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本案争议房屋登记在胡某名下,该房屋所有权为胡某所有,虽然詹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在先,但因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事后,由于胡某与银行有借款合同纠纷,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银行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且经本院判决银行对于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詹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交付购房款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詹某对上述房屋依法不享有所有权,且詹某交付购房款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据此,法院裁定驳回詹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法官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当事人在购买房屋不动产、交付房款,应当对不动产的状况自负审查的义务,以降低自身风险,切勿像本案当事人一样,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疏于对预购房屋的审查,使自己蒙受巨额损失。(通讯员樊静刘光亮金陵晚报记者高洁华北电力大学实习生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