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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兴当庭“万言自辩” 希望有机会二次创业偿还债务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6-20 10:11:56
 

  昨天法庭上的张裕兴。

  “我要向债主们道歉,向今天一起站在这里受审的两位同事道歉……如果法庭判决有罪,让我一个人全部承担。”昨天上午,张裕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一案重审,在杭州西湖区法院二次开庭。

  法庭上,张裕兴一改以往庭审时的“沉默”,发表了上万言的自辩和陈述,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判决,让其早日有机会东山再起,二次创业并努力偿还债务。

  检察官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两个罪名分别在3至10年、5年以下量刑。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庭审现场

  法庭辩论围绕三大焦点问题

  昨天上午9点半,庭审准时开始。张裕兴被带上法庭,他特地穿上了以前在公司上班时带有公司标识的夏天工作制服,精神显得比以往庭审要好很多。

  和张裕兴一起受审的还有被告人郑瑛(原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和程瑛(原杭州市天策担保有限公司业务一部经理)。

  法庭辩论围绕张裕兴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张裕兴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以及张裕兴是否构成自首三大焦点进行。

  检察官认为,裕兴不动产及张裕兴所控制的公司表面上有其他股东,其实都是张裕兴一人控制,其他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业务和管理,因此非法吸储和抽逃出资都是张裕兴个人行为。

  另外,张裕兴为了提高公司资信以达到银行授信业务的资质要求,决定对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策公司)进行增资,但因缺少自有资金,故采用委托中介机构垫资并代办增资手续的方式完成增资,并在增资完毕后将相关款项交还给垫资方,该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此外,检察官认为张裕兴投案并不构成自首。

  辩护律师则认为,张裕兴非法吸储属于公司(单位)行为,而且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称,委托中介公司进行虚假增资是单位行为而不是张裕兴个人行为,而且没有侵害到刑法设立抽逃出资罪所想保护的合法利益,客观要件不符;张裕兴没有抽逃出资的犯罪故意,主观要件不符。

  此外,辩护律师认为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导致抽逃出资罪在此处不再适用。

  张裕兴当庭自述10余年商海起伏

  “由于我的严重错误,造成了企业效益不佳,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并欠了债主不少钱,从这方面去剖析,我确实是对忠心耿耿的‘裕兴人’犯了罪,对信任支持公司的债权人犯了罪,对社会犯了罪,对自己辛辛苦苦打拼出来的企业犯了罪。”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张裕兴的自我辩护和法庭最后陈述占了一半时间,张裕兴在反思“裕兴案”时,连连请罪并致歉。

  张裕兴说,“裕兴”公司及他本人犯有两大错误,一是在企业规模迅速扩大的表面繁荣刺激下,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规模扩张、创立品牌及企业文化打造等务虚方面,而忽视了抓门店经营、增收节支和防范风险等实务工作,导致了市场变化后,效益急剧下降,而风险出现后,又难以迅速排除;二是在财务上没有把公司和股东个人的利益分清,部分收支混同,违反了相关法规和制度。

  “究其错误原因,首先是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意识,是传统的个体企业经营观念在作祟,也有历史的原因。”张裕兴说,自己45岁下海,从1998年底租了一间月租金500元的破平房起家,到2003年7月把公司发展成全国拥有自主产权“房产经纪第一楼”,用了不到5年时间,公司也从2万元投资款发展到资产超3000万元,迅速膨胀1500倍。这些钱哪部分属于公司,哪部分该属于个人,没办法分离开来,以后做虚账就成了习惯。财务会计最初是兼职的,企业发展壮大后,虽然财务总监和会计换了几任,可一直按“老簿子腾了下来”。加上自己抱有“只管脑袋,不管钱袋”的借误观念,财务全权交给他人掌控,一心把企业当儿子养。结果“儿子”出事了,“老子”不仅要为“儿子”落得个一无所有,欠债累累,还要锒铛入狱……

  “我坎坷的人生和惨重的教训是宝贵财富。”张裕兴说,“只要给我机会,我就会有所作为,二次创业必将会更兴旺稳健。”他恳请法庭能让其尽早回到社会,回到员工中,振兴企业或重新创立品牌,偿还债务。

  庭审背后

  张裕兴认罪态度为何会有转变?

  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金建中是张裕兴二审(包括重审)的辩护律师,金建中还旁听了张裕兴案一审整个过程。

  去年8月,西湖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裕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裕兴通过家人找到了金建中律师。被张裕兴聘为二审辩护律师后,金建中30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张裕兴。

  金建中律师说,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里,一开始认为自己是无罪的张裕兴仔细研究了有关非法集资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和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才认识到当初非法吸储时不知道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在张裕兴上诉至杭州市中院后,金建中与二审法院多次沟通,期间杭州市中院先后收到了债权人要求对张裕兴宽大处理的报告。杭州市中院随后在今年1月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作出了撤销(2013)杭西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决定。

  “张裕兴足足为昨天的开庭写了31页的材料,昨天他在法庭上的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金建中律师说,对于张裕兴案的重审结果,他表示乐观。

  和以前几次庭审相比,昨天到法庭旁听的债主少了很多。一些债主向记者表示,拿不回借款,对张裕兴的判决结果对他们来说没有什么意义。

  包括张裕兴姐姐在内的张裕兴的一些亲属昨日也到庭旁听,但不管是开庭前还是庭后,他们都是一言不发。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记者 陈洋根 编辑: 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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