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绍兴市、区两级法院了解到,银行内部人员实施金融犯罪的案件,近几年呈现上升趋势。这部分群体因为特殊的职业身份,往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也比较大。法院有关人士表示,打击银行职员实施金融犯罪等,应采取严厉有力的措施!
银行职员犯罪,隐蔽性特别强
“银行职员犯罪隐蔽性特别强,或用银行专用章,或利用职务中接触过的企业私下骗钱。”绍兴市中级法院有关人员说,银行职员犯罪有几种形式,像银行职员非法吸储、集资诈骗是最常见的。还有银行职员与社会有关组织或个人勾结,非法放贷、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
诸暨一“行长”斯某,2007年下半年因炒股亏损,遂生诈骗之念。从2008年初开始,其虚构替银行拉存款、做转贷生意、帮助理财等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多人实施诈骗。除出具本人名义的借条外,还私刻银行、企业公章骗钱。至案发,斯某共骗取8250万元,扣除已归还部分,实际骗得4271.75万元,用于填补炒股亏空、赌博及支付高额利息。
又如越城区法院审理的案子,某银行市区城西支行原行长高某,2010年年底至2012年10月底,他先后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企业在银行贷款授信等方面提供帮助和便利,从中收取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贿赂,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3万元。2010年年底,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一家制衣公司提供贷款授信,对方公司获得了500万元抵押贷款,而高某因为提供帮助和便利,对方送了其8000元超市购物券。去年5月份,高某最终因“受贿罪”被判刑6年。
再如袍江某支行的柜台储蓄员祁某,在当柜台储蓄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自行制作与客户信用卡信息相同的信用卡,并利用该卡窃取存款用于个人消费。同样因为储蓄员身份,趁同事不在场之际盗取他人钱财用于个人消费。
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完善
银行职员金融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市民千万不要为了高额利息轻信银行职员身份。
有关法官说,银行职员贪污受贿,这里面有各种利益,放贷往往是对方最大的需要。表现的同一特点是利用职务之便。究其原因,很多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与其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格、防范工作存在漏洞等因素有直接关系。当然也有些高管人员物质占有欲望强烈,权钱交易,为了追求金钱而不择手段导致实施犯罪。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银行职员的身份,但并非利用职务之便的金融犯罪,比如非法吸储或集资诈骗等。据介绍,这类犯罪往往是因为犯罪人的银行职务让人认为可以信任。
为此,越城区法院有关法官提醒说,市民如果要存款应该去正规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民间高利转贷活跃,一不留神就容易被套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