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原本是为了给生活多一份保障,但横山县的王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的少儿终身平安保险不但没有给他应有的保障,反而使他在经济与精神上受到了双重打击。“时隔6个多月,我多次奔波于中国人寿保险横山支公司领取婚嫁金,可是我的保险款早在2007年就被该公司的内部人员冒领走了,这不是天方夜谭吗?真是太荒唐了。”王先生告诉记者。
从未领过一分钱
王先生的父亲在1997年王先生7岁时为儿子投保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按时缴纳8年保险费,每年三百六十元。按保险条款责任,(1)王先生应在满15岁时获得满期保险金630元,(2)15、16、17岁时每年得高中教育金220元,(3)18、19、20、21周岁时每年得大学教育金220元,22周岁时得婚嫁金1100元。还有若干意外险金和养老金,条例明确说明被保险人在领取时,若不领取(1)(2)(3)既满期保险金、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中任意一项或多项,在领取婚嫁金时每少领一项则可多领一项婚嫁金。王先生以前从来没有领取过上述(1)(2)(3)项。
王先生说:按照保险公司条例规定,他本该领到4份婚嫁金,共计4400元,2013年12月,当他到保险公司领取时,却被告之2007年的时候被内部人员冒领走了,这人叫武义军。
只能支付4400元婚嫁金
从王先生提供的“付款收据”图片来看,保险金确实在2007年5月30日被人领走。收据上有保险公司现金付讫印章和发票专用章,还有付款员、复核人员、主管以及一王姓人员的准付签字和领款人武义军的签字。5月28日,记者就此事来到保险公司采访,张东旭经理说:我是去年10月底来的公司,之前的事情不太清楚,据了解,2007年的时候领款人武义军确实是我公司员工,2008年就离职了。从公司来说,我认为武义军领取他人款项违反内部操作,违反财务决定,从法律上来说是金融诈骗行为。
当记者问该事件如何解决时,张经理说,2008年以前,客户领取保险金可以代领,七八年前的经理怎么管理我不清楚,以前制度和现在不同,公司管理确实也有疏漏。目前,我们只能按照保险条例给客户支付4400元婚嫁金。
12315称客户应得17600元
横山县12315工作人员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该公司应当赔偿消费者应得的保险费4400元,以及《消法》规定的接受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的赔偿金13200元整,共计176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