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视频在网上公布后,网民对于这几个打人者简直是一片喊杀之声,有人甚至呼吁要对三名打人者都判处死刑。然而,这恐怕只是一厢情愿。虽然目前对伤者的伤情还在鉴定,但伤者恐怕没有达到重伤以上;而三名打人者,除一名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外,其他两名都是15周岁。这意味着,恐怕最多只能对一名打人者追究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另外两名“问题少年”怎么处理呢?从各地的普遍做法来看,公安机关在抓获“问题少年”后又发现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往往是一放了之,或是交由其家长监护教育,或是交由学校。但是,“问题少年”通常是出自父母无法教育甚至是父母亡故的家庭;至于学校也往往无能为力,何况许多“问题少年”早已辍学或被学校开除。因此,将“问题少年”一放了之,并不能解决问题。
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对那些触犯刑律,但因为年龄问题无法处以刑罚的“问题少年”,处以收容教养———就像当年李双江之子李某因寻衅滋事又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被北京警方处以收容教养1年一样———将他们送进工读学校或者少管所。因为我国的劳动教养虽然取消了,但是,收容教养却没有取消。
但是,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一样,存在先天不足。收容教养是由公安机关一家决定,缺乏司法程序,也缺乏透明性,等于是公安机关集自侦、自诉、自审于一身,同时动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一到三年。在讲法治,讲程序正义,且劳动教养在社会公众推动下已经废除的今天,旧有的收容教养也饱受诟病,不利于保障人权,也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收容教养如果需要保留,就必须进行司法性改造,应当由法院开庭来审理决定。
其次,收容教养的效果难如人意。收容教养具有封闭性,“问题少年”容易交叉感染。像李某因寻衅滋事被收容教养一年,出来后,仍然不思悔改,又因为犯强奸罪而被判处重刑,似乎在昭示着收容教养的失败。
所以,对于“问题少年”,既不能交给家长和学校,一放了之,也不能就像现有模式一样交由收容教养,而应当建立多层次的针对性的惩戒与教育改造制度。比如,对于一些初犯、偶犯以及情节并不严重的“问题少年”,不妨纳入“社区矫正”渠道,由社区定期对他们组织义务劳动和帮教。其次,对收容教养进行司法性改造,改成违法行为矫治,对于一些累犯和情节严重的“问题少年”,由法院判处他们进入一定场所定期进行矫治,以期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