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下旬,陈勇向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书,要求与现任妻子小丽离婚,理由为双方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分居已达两年,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受理了陈勇的诉状后,向小丽送达了相关文书,但是小丽的抵触情绪让法院工作人员犯了难:如果直接判决离婚,女方的心结未必就能打开。于是,法院工作人员与建设街道老娘舅冯元龙联系,建议通过诉调衔接机制,由建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接到南湖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调解函之后,街道老娘舅冯元龙马上联系双方当事人,为下一步的调解做好准备。
调解当天,陈勇早早就到了街道司法所。与之相反的是,小丽却在门口徘徊,迟迟不肯进门参与调解。在老娘舅的再三劝说下,小丽终于接受了调解。
曾经相处融洽
不料丈夫出轨
老娘舅首先向双方宣读了调解程序,希望双方都能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陈勇陈述了离婚理由,小丽在一边不断抽泣,既不说理由也不提要求,只是一再重复“我不离婚”。看了陈勇的起诉状后,小丽情绪亢奋,认为陈勇辜负了她,自己为他付出了那么多,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
考虑到小丽情绪激动,性格也比较敏感内向,为了更好地从当事人的口中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看是否有机会劝和,老娘舅冯元龙请来了南杨社区的老娘舅吴皓华帮忙,两位老娘舅进行联合调处。
老娘舅吴皓华一再安抚,街道妇联的工作人员也在旁开导,小丽终于慢慢打开了心扉,说出了自己的委屈。她说,当初与陈勇结识时,双方都比较满意,陈勇不介意她有过一段婚史,双方相处融洽。
因为各自在前一段婚姻中都没有子女,完婚之后两人就开始着手要宝宝的事宜。一段时间里,陈勇锻炼身体,戒烟戒酒,干家务也十分勤快,不断给小丽添置衣物,水果、零食更是殷勤相奉,小丽虽然过了生孩子的合适年龄,但顺利怀上了孩子。
小丽怀了孩子之后,陈勇下了班便回来和小丽一起烧饭做菜,饭后两人一起散步。
说着说着,小丽流下了眼泪。原来,好景不长,小丽怀孕后,陈勇竟在外面出轨了。遭此打击,小丽伤心欲绝,这也影响到了肚子里的孩子,种种因素交织在一起,怀孕不到4个月,小丽就流产了,夫妻间的感情也降到了冰点。
与其双方耗着
不如好好分手
听到这里,老娘舅吴皓华问道:“那你还爱陈勇吗?”小丽委屈地摇了摇头。
“既然不爱了,你为什么不愿意跟他离婚呢?”小丽又是一阵沉默,然后轻声说:“他欠我的,我不愿意就这样轻易跟他离婚,太便宜他了!”
老娘舅吴皓华和冯元龙一沟通,了解到,其实陈勇和小丽之间的感情已经不复存在,双方平时也不接触,只是小丽觉得陈勇对不起自己,所以就是不想让陈勇如愿以偿。
老娘舅耐心地开导小丽:“不离婚,困住的不仅仅是陈勇,还有你自己啊!既然现实摆在那里,自己应该活得更加自信,坚强起来过好自己的生活。”
另一方面,老娘舅冯元龙也一直在做陈勇的思想工作,既然铁了心要解除婚姻,就应该做好分手的善后工作。
因双方婚后财务为AA制,也没有已育子女需要抚养,调解的关键在于小丽一方。
街道妇联的工作人员又给小丽做了不少思想工作,劝她走出阴影更好地生活下去,建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傅国平也主动参与其中。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小丽作出了抉择,表示可以接受离婚,但陈勇必须对他给她身体造成的伤害进行补偿。
前些天,在老娘舅的调解下,双方就离婚的一系列善后补偿事宜达成了和解,并将此调解协议转交南湖区人民法院。几天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南湖区人民法院根据此调解协议出具了法院确认文书,至此双方达成离婚和解。(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律师视点
在这个案例中,男方的出轨行为是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虽说“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但面对这种已走到死亡边缘的婚姻关系,老娘舅也只能叫停。
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应怎样界定?离婚损害赔偿又有哪些要件?记者咨询了浙江思玥律师事务所何晓东和贾佳两位律师。
律师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过错具体表现有4种,分别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需要注意的是,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之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过错方已经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项请求,法院将不再支持。另外,如果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过错方也没有权利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