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踢坏一枚螺丝被拘留,我被人说成是坐过牢的人,这事我不同意调解……”法庭上,当事人李先生摊开手说道。
今年4月份,乐清大荆镇油岙村村委会欠着李先生等人10多万元工程款,李先生几番讨钱不成,踢了一脚村委会大门,门锁的一枚螺丝松了。村支书报警称破坏办公秩序。就在村支书报警的第二天,李先生被行政拘留5日。
事后,李先生不服,一纸诉状将乐清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昨天上午,这场行政官司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脚踹村委大门被拘5天
李先生今年42岁,乐清市大荆镇油岙村人。
去年4月24日,李先生与亲戚一起承包了油岙村的一个水渠工程,并签订了合同,今年初,工程竣工并通过了验收,工程费用是46.2万元,油岙村村委会陆续支付了32万元,还欠14.2万元一直未付,为此李先生多次讨要而无果。
今年4月15日,李先生再次前往该村催讨工程款,当时村委会正在开会,等到会议结束,李先生便拉着村支书要钱。不料,村支书却说:“这事我不知道。”随后,双方发生争执,李先生情急之下用脚踢了一下会议室大门,导致锁扣上的螺丝松动。
为此,村支书报警称有人破坏办公秩序,后李先生被当地大荆派出所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政拘留5日。
在拘留所的5个日夜里,李先生越想越委屈,4月29日,他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庭审焦点】
昨天上午9时许,该案在乐清法院的第八审判庭开庭。
坐在原告席上的是李先生和其代理律师蔡贤弼,被告席上的是乐清市公安局法制科民警,油岙村村主任作为第三人出庭。法庭上双方围绕两个焦点进行辩论:被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损坏公私财物的事实依据是否存在。
A、调查材料时间遭涂改?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向被告方提出查看《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和《询问笔录》等证据原件。
随后,原告方指出,上面的相关时间记录有人为涂改的痕迹,时间被故意提前。原告是4月15日15时57分被传唤,经过21个小时的询问查证(这本身不合理),在4月16日13时之后结束。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警方应在询问查证结束之后,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事实却是,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16日12时35分就已送达,这是重大的程序违法。
对此,被告方指出,虽然时间上有一些小瑕疵,但并不妨碍原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事实。
B、为何询问时间长达20多个小时?
原告方称,根据询问笔录记载,被告对原告进行口头传唤后,没有及时进行询问,而是在5个多小时后才开始进行,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次,被告真正询问的时间只有两个小时,不知为何又在询问结束后又延长16个小时,导致原告整整21个小时被拘禁,其间被告没有提供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此案并不复杂,无非是李先生把门踹了一脚,为何用时如此之长,被告这是变相对原告实施了非法拘禁。
被告方反驳说,调查时间之所以这么久是因为本案牵扯到损坏鉴定和外围查证,需要对当事人的债务问题进行调查,以及对村委会大门的损坏程度进行鉴定估价。
原告质疑,上述调查内容在笔录中未曾体现。
C、大门本身有损坏情况?
在法庭举证阶段,原告申请了2名证人出庭作证,他们均在油岙村村委会担任职务。在庭上,他们表示,会议室的大门之前就被人损坏过一次,当时报警后,警方没有对破坏者做出拘留处理。
原告方对此指出被告选择性执法,并称门被踢后,损失并不大,拧紧螺丝就能修好,被告处罚过重。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处理方式也会不一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侵害人不同意调解,破坏公私财物应该被拘留5到10天,我们已经按最轻的处罚了。”被告说。
D、谁是第三人?
法庭上,双方对谁是被侵害人(即第三人)产生了意见分歧。
原告认为,第三人应是村主任,因为村委会大门属于集体所有,而村主任作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应通知村主任前来调查取证,并征求其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的意见,而不是直接找跟李先生有矛盾且不属第三方的村支书。
“当时村主任也多次找过警方要求和解,但警方没有理会。”原告方说。
被告方就此表示,第三人应当是村支书,早在几年前,油岙村成立了农村经济合作社,当时村里的集体财产就委托给农经社管理,村支书作为农经社董事长,应属第三方。
【庭后观点】原告不愿庭外调解被告表示尊重判决
昨天上午10时10分许,法庭辩论结束。
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庭后调解,被告方予以同意。
但李先生表示,自己是个生意人,这件事他不在乎赔多少钱,关键是想恢复名誉,“我从小到现在,从来没有犯过法,现在就因为踢坏了一枚螺丝,被人说我坐过牢,这让我以后还怎么见人!”李先生摊开手,激动地说道。
法院将择日宣判。
昨天晚上,记者致电乐清市公安局询问对此事的看法,宣教科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这个案子,对于处罚的事实我想是没有异议的。不管结果怎么样,我们都尊重法院的宣判结果。”他表示,市民对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