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小伙吃浙江首张“禁止驾车令”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5-22 08:12:41
“法院判令依法禁止被告人在两年内驾驶机动车。”今天上午,浙江海宁小伙阿飞(化名)收到了海宁法院这样一纸判决书。
超速、逆行、违规停车……三年的时间里阿飞个人共有19条交通违法记录,他开车的行为像极了“路燥症”。
海宁法院一审判令阿飞因寻衅滋事罪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另外,该法院还对阿飞发出浙江省首张禁止驾驶机动车的“禁止令”。海宁法院的法官解释,如果阿飞在缓刑期间违反这个“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由缓刑转为实刑。
25岁的阿飞是浙江海宁人。去年7月30日的时候,阿飞开着自己的白色轿车车带朋友一起出去。
路上,因为不满一名女司机开车超过自己,阿飞开起了“赌气车”,最后,他竟然径直撞向女司机,造成对方车损。
阿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后,阿飞的家属向女车主赔补了4.5万元。
海宁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阿飞提起公诉。5月21日上午,海宁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
法院认为,本案事发地点是在幼儿园门前,当时被撞车内还有未成年人,因此阿飞此次寻衅滋事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及现实危险性,且阿飞曾两次追尾他人车辆,并有多次交通违规行为,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海宁法院一审判令阿飞因寻衅滋事罪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另外,法院还对阿飞发出浙江省首张禁止驾驶机动车的“禁止令”,禁止其两年内驾驶机动车。
海宁法院法官向本网记者解释,据《最高院等四部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若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比如有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或者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就可以由缓刑转为实刑。
来源:
浙江在线新闻网
作者:
施宇翔
编辑:
刘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