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排放废水污染环境 俩责任人昨被判刑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4-25 14:17:56
昨天上午,常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县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名生意合伙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去年,温州人白某(男)找到该县青石镇居民王某(女)商议合伙做生意,在常山合办一个小型电镀加工厂。去年8月,王某租用了常山紫港街道外港村一家旧厂房,用作电镀厂厂房。两人在未取得相关审批的情况下开始进行试生产,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外。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含有铜、锌、镍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考虑到两人都有自首等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行为,可适用缓刑。
法院当庭宣判:白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两人表示没有异议。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
作者:
记者 赵峥琳 通讯员 方冬 李济洲
编辑:
姜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