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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学生保费为亲友报销差旅 校企领导获刑12年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4-22 16:43:25
  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原主任7年收受百万回扣私自为亲友报销差旅费终审判12年

  负责辖区内学生商业保险工作的石景山区教委下属的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主任王建军,7年收受上百万回扣,同时还私自为亲友报销差旅费。记者今日获悉,因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和贪污罪三罪,王建军终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7年间被控吃回扣上百万

  据了解,北京市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4年经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同意,负责全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工作。

  检方指控,现年60岁的王建军自2004年6月至案发前,担任北京市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主任;自2005年10月至案发前,担任北京石教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5月至案发前,担任北京市大愚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两家公司均为全民所有制公司。

  2008年至2011年间,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为本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王建军以从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报销中心职工外出考察等费用的方式,收受回扣3万元。

  2005年至2012年期间,王建军为联合保险北京分公司在石景山区开展商业保险业务谋取利益,伙同该中心保险业务处科长李雅琴(另案处理)收受好处费115万元,其中王建军分得83万元。

  2006年至2012年间,王建军私自从几家单位为其本人及亲友报销差旅费、住宿费共计2万余元。

  王建军被查获后,贪污赃款已退缴,受贿赃款未起获。

  中心拿学生保险返利集体出游

  王建军称,2004年北京市教委发出通知,要求全市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统一由校办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投保理赔事宜,同时在校方责任险相关会议上多次强调“一险带一险”——校方责任险带学生意外伤害险。

  案卷材料显示,保险经纪公司一直按全区保额20%的比例给北京市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返利。据该管理中心保险业务处科长李雅琴证言显示,2004年开始这些钱打到中心账上,在2007年进行审计后,中心每年直接去找该公司拿钱,他们再按照区内每个学校缴费的12%至14%给学校返利,剩下的钱就作为员工福利。

  王建军每年组织出去玩都花保险返利的钱。2011年王建军没有组织出去玩,给中心职工每人发了3850元。中心职工李某的证言也显示,如果没有出去考察,王建军就会给大家发钱,他印象中一共发过两次现金。

  保险公司给俩领导个人返利7年百余万

  2004年至2012年2月,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一直负责该区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投保等工作,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该区的学生、学校保险,都在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投保。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王某证言显示,其公司业务是由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下面的保险业务处负责。

  公司想通过王建军和李雅琴做学生意外伤害险这个商业保险业务,于是在该险种上都会按照10%的比例给王建军和李雅琴钱,2011年降到了8%。2005年到2012年,每年最多返给王建军和李雅琴20万元,最少也有12万余元。

  王某说,公司感谢王建军把保险做的不错,想把现有的业务量保持住,只能和王建军搞好关系。2009年由于负责返利的副总离开了公司,王建军还多次打电话要钱。

  终审因贪污受贿获刑12年

  一审时,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表示,保险公司给的费用是“劳务费”,不能算是暗中收受的回扣,因此管理中心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王建军称,其从未收过回扣,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王建军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此外,王建军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并应与其所犯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

  最后,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建军有期徒刑12年;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罚金10万元。

  宣判后王建军提出上诉,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建军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 编辑: 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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