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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新规明确:可进购物店但不许拿回扣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12-27 08:43:22

  《旅游法》实施两个多月来,旅行社为了避嫌,对游客进商店购物的要求大多采取推诿甚至拒绝的态度,让部分喜欢购物的游客颇感失落。日前,国家旅游局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法,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就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进行了明确。

  可以安排购物店

  《旅游法》实施以来,长沙的旅行社在线路安排上,均以纯玩团为主,取消了以往少不了的购物环节。“即使有游客提出想去商店购物,我们一般最多告诉他商店位置,而不会带他们去,怕到时说不清楚。”长沙某旅行社韩语导游肖丽告诉记者,他们10月以后去韩国旅游的团队都取消了进购物店的项目,这让在韩国人生地不熟的游客,想购买一点当地特产都深感不便。

  而根据《通知》的解释,如果旅行社安排的是经过游客同意、进的又不是那种有回扣的购物店,则是许可的。《通知》指出,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严防“零负团费”露头

  “低价团”是与给回扣的旅游店或增加自费项目紧密相关的,操纵这类活动的旅行社都是“堤内损失堤外补”,低价揽客后,通过拿取回扣赚钱,但对于什么是“低价团”一直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这次《通知》进行了认定,明确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知》明确,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通知》明确应认定为“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违者将依法重罚

  另据记者了解,国家旅游局统一安排,目前湖南旅游市场已开展专项整治,整治时间从现在起至明年5月10日,重点查处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获取回扣以及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旅游法》实施以来,长沙市旅游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执法部门目前还未接到过关于进购物店或擅自改变合同、增加自费旅游项目的投诉。”长沙市旅游质监所负责人伍畅林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作为旅游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之一的购物,是游客出行活动中少不了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游客完成。伍畅林同时强调,旅行社不得组织游客进那些有回扣的旅游购物店,对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链接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来源: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作者: 周斌 编辑: 徐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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