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公务员为生二胎与妻假离婚 生子后被妻举报超生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4-18 08:43:58
  为了生二胎,为了购学位房,有的夫妻自导自演假离婚,结果是虽然儿子生了、学位房买了,但假离婚变成真离婚,曾经恩爱的夫妻从此变路人,有人为此连工作也丢了,有人不但失去了丈夫,该得的财产也没了。且看从化法院审理的两宗令人感叹的假离婚案件——
  案例1

  假离婚生二胎——

  夫妻感情完了

  丈夫工作丢了

  陈某与李某1998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陈某是广州某区的公务员,李某也有着稳定的工作,三口之家幸福和谐。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夫妻二人一直希望再生一个男孩,陈某是公职人员,生育二胎显然违反国家的计生政策。为了达到既生育二胎又保住工作的目的,二人决定假离婚。2004年5月,二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05年9月,李某如愿生下儿子。

  虽说是假离婚,但办理了真手续。由于原告在广州工作,被告在从化工作,两地分居,双方之间的猜疑增多,李某常怀疑陈某有婚外情而骗其离婚。双方的矛盾不断升级,曾经的信任不复存在,给儿子办理了户籍后,两人没有按最初的计划马上办理复婚。

  为了给两个小孩一个正常成长的家庭,几经周折,两人于2010年9月办理了复婚登记。由于此前双方矛盾太大,特别是“婚外情骗离婚”的问题,在夫妻之间划出了一道鸿沟。2012年1月,双方激烈争吵后,陈某离家。2012年9月,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从化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官调解后撤诉,但双方关系仍未能改善。

  李某为发泄心中的不满,向陈某的工作单位告发陈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并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陈某被单位开除。2013年6月,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一审宣判后,李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以婚姻做赌注,以假离婚来生二胎、买房的现象愈演愈烈,但付出的代价可能是沉重的。本案当事人虽然达到了生二胎的目的,但最终输了婚姻,一方还丢了工作,瓦解了一个原本美好的家庭。夫妻应审慎处理婚姻关系,以假离婚来钻政策的空子,往往得不偿失。

  案例2

  假离婚买学位房——

  丈夫再婚成真

  原配人财两失

  禤某(化名)家住从化,因子女读书学位问题欲在广州市越秀区购房,但没有购房资格。邓某(化名)家住越秀区,未婚且具备购房条件。经朋友介绍,两人见面签订协助购房协议,约定二人假结婚,买房事成之后,禤某给邓某3万元。随后,禤某回从化与妻子李某离婚,并将双方名下房屋过户至禤某名下,之后禤某与邓某结婚。

  2012年11月,禤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在禤某办理完房屋买卖手续后,邓某迟迟不愿与其办理离婚手续。后邓某多次以房屋为由找禤某,表示自己喜欢上禤某,不愿离婚。禤某认为邓某年轻漂亮、温柔体贴,最后假戏真做,在一起居住。

  李某找禤某复婚,发现禤某与邓某已经生活在一起,禤某拒绝与李某复婚,同时将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转移。

  2013年5月,李某以《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起诉至从化市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与前夫的婚内财产即从化的房屋一套,要求对禤某购买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的房款予以分割,同时要求法院对禤某与邓某领取的结婚证是基于伪造虚假申请材料的情况下为取得的购房资格予以取消。

  从化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禤某对于婚内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李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禤某与邓某购买的房屋属于李某出资,因此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从化法院法官解释,假离婚虽然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由于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只要双方按照法律程序完成离婚的手续,双方不再具有配偶身份,任何一方再与他人结婚都受法律保护,另一方无法以双方之间只是假离婚并且约定了复婚的条件而主张对方的婚姻无效。

  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办理假离婚,拥有房产的一方在复婚时不同意变更房产登记的话,另一方只能吃下哑巴亏。

  假离婚会给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带来一定的阴影,可能让当事人在感情上出现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假离婚弄假成真,后悔也来不及了。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付念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