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面对涉及技术设计缺陷、不成熟技术引发的故障时,车企可能无法解决故障或涉嫌召回的车辆可能不直接涉及安全时,车企不愿意承担短期或长期成本,而是秘密通知经销商针对出问题的车辆与车主联系,用“免费检测“等借口在车辆回店时进行维修,这种被称为“隐性召回“的现象将长期存在。
按照《条例》规定,隐瞒缺陷、拒不召回的行为将被处以产品货值金额1%-10%的巨额罚款,直至吊销行业许可。“由于《条例》规定处罚的提高,让‘隐性召回’的企业越来越少,但依然有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铤而走险。“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表示,汽车召回不仅是为了更换缺陷零部件,更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隐性召回’如果不能解决汽车的缺陷问题,必然招致更大投诉,让成本风险不降反升。“
召回常态化趋势渐显
尽管《条例》以及“三包“政策的推进给消费者提供了保障,汽车召回数量开始大幅提升,但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资料显示,美国每年召回的汽车数量基本上与全年销售的汽车数量持平,而作为全球第一大汽车产销大国,我国去年的召回数量只占到了全年销量的1/4。
贾新光认为,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汽车召回已经成为常态,常常一年中召回车辆的总数要高于全年汽车总产量。而中国在已成为汽车产销量最大的国家之后,下一步的目标就应该是完善召回制度,“做到召回量也是最大的“。
据了解,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企业主动召回和被政府强制召回完全不一样,如果政府强制召回,即便已经报废的车辆也要求企业找到并将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如此严格的制度下,企业针对召回自然很积极。“未来我们也应该而且很必要做到这样。“贾新光说,汽车“三包“等法规实施后的效果明显,相信看到这一趋势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来会进一步加快立法速度,让法律法规的出台速度跟上我国汽车市场的发展。
不过,现实的情况是部分企业对召回仍有抵触,另外,有些厂家可能认为投诉数量较少,个别缺陷零部件可能不影响安全而不予以召回。对此,邱宝昌认为,对于不足造成召回的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并非无计可施。按照《条例》规定,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也有权向质监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专家声音
汽车“三包“促企业责任心增强
健全的制度是促使企业加强自律的根本。仔细观察不难发现,自去年汽车“三包“正式实施后,有关汽车召回的信息突然多了起来。“这与汽车‘三包’的实施有很大关系。“贾新光认为,按照汽车“三包“的规定,车辆存在某些问题消费者是可以退货的,“显然,与大规模退货相比,大批量的维修更容易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