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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与汽车经销商无关是误区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3-11 08:47:19

 

  还有处罚条款中,将赔偿金额提高到三倍,他认为也不太科学,如果经销商是故意行为,处罚加倍对其他经销商来说是个警醒。但如果经销商并不是故意,而且也无法追究到底是谁的责任,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汽车归为

  “耐用品”不合适

  也有经销商认为,“新消法”中,将汽车归为了“耐用品”,但耐用商品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并未明确。

  一家奥迪经销商王先生从事过多年的汽车维修,他认为,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仅将汽车列为耐用商品,但并未明确耐用商品的判断标准,也未列举汽车的众多部件中,哪些属于“耐用”范畴。王先生说,他修车二十多年,也遇到过二十多年都没有坏过的汽车零部件,但这种零部件寿命,也受路况、驾驶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家用汽车中大量部件属于消耗品,如果把这部分消耗品也视为耐用商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显然是不合适的。”

  专家看法

  “新消法”

  经销商脱不了干系

  知名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认为,部分经销商认为“新消法”与自己没有关系,实际上是误区。贾新光说,汽车三包政策里规定,经销商负第一责任,这在“新消法”中也明确,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应该找经销商。

  贾新光说,“新消法”中规定,包括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经销商首先要做的是怎么排除自己的责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另外7天以内无理由退货,这都跟经销商有关系。“所以说,‘新消法’的实施与新汽车三包政策相辅相成,对于厂家和经销商来说,担负着同样的压力。”

  提醒

  维权要注意有效时限

  即将实施的新《消法》第2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编辑: 刘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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