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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抄袭剽窃等行为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3-07 08:43:53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财政部日前发布《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明确,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以下是《办法》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应根据本校组织机构设置状况,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条高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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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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