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提高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
一是加大对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并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同时,针对广告主利用自有产品外包装或者自设网站等自媒体等发布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况,规定定额罚款。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签订阴阳合同,以低广告费用或者零广告费用规避行政处罚的情况,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广告费用明显偏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告发布者公布的收费标准确定广告费用。
二是明确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个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
四是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和平台运营商责任。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公共场所或者平台进行的广告活动违法而不予制止的法律责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的同时,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是严格媒体责任。考虑到广告发布环节是否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对治理虚假违法广告至为关键,根据我国媒体管理实际,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违法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广告发布者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停止媒体的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是补充规定民事责任。在现行法有关民事责任条款的基础上,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