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手机发广告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2-22 08:43:31
四、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1、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能够影响购买行为的允诺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增加规定医疗广告发布前须经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二是明确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能中可以行使的职权。三是约束媒体行为,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新闻出版广电、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电信网络、互联网等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四是建立信用档案,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编辑:
姜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