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充、完善广告准则
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告业发展情况和监管实际,对广告的一般性要求和禁止性规定作了补充、完善,并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广告准则的具体规定。在具体广告准则方面:
一是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重点修改,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说明书、注册证明文件相符合,并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处方药广告、非处方药广告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根据实践中医疗广告数量众多、违规情况较为普遍的情况,增加规定医疗广告的广告准则,要求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符合,并明确医疗广告发布前应当经过广告审查。
三是从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针对涉农广告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农药、兽药广告准则,增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增加专条规定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和种养殖广告准则。
四是根据我国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参照原卫生部、工商总局、烟草局等部门2012年12月联合发布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作出进一步限制,并规定在禁止发布的媒介、场所外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同时,增加专条规定烟草、酒类广告的禁止性规范。
五是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反馈的意见,增加专条规范教育、培训广告,招商、投资咨询、金融理财产品广告和房地产广告。
六是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明确规定除国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禁止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