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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充大“交异性” 男孩求宿“被犯罪”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2-11 13:06:50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2月11日讯 2月11日,衢州警方查获一起强奸案件。一名不到12周岁幼女朱玲(化名)被实施性侵害,年仅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刘赋(化名)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年仅12岁的朱玲与18岁的刘赋在网上相识,朱玲充大称自己16岁。农历正月,18岁的刘赋通过QQ与朱玲相约见面,一同玩耍后往进某宾馆。深夜刘赋对朱玲实行性侵害,朱玲醒后未作反抗。事后,受害方家长向警方报了案。

  幼女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特殊”对象,“两院”、“两部”针对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有过明确的解释。“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依照“两院”、“两部”规定,犯罪嫌疑人刘赋对年龄不满12岁的幼女朱玲实施性侵害,不论是否知晓朱玲实际年龄,也不论朱玲愿意或是不愿意、主动或是被动,都构成强奸罪。

  12岁的幼女正处于发育期,身心并未成熟,性知识处于萌芽状态,与异性交往懵懵懂懂,更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作为家长、学校应当开展正确的引导,让孩子逐渐了解基本的性知识。同时,每一个现代传媒参与人,都应当有一份社会责任心,避免过多渲染色情、暴力,为孩子校处教育提供一个良好、清洁的社会氛围,让孩子在阳光、美好的环境里健康成长。

来源: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作者: 朱营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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