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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1-28 08:46:55

  小吴是杭州人,在上海读大学。在他高中时,曾经因盗窃留下了犯罪记录。但这一切他所在的社区、学校并不知道。当年为了能够让小吴安心读书参加高考,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他的犯罪记录作了技术封存,也就是说外界是没有人会知道小吴曾经的“案底”。

  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了解到,像小吴这样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进行封存,今后不再由检察院或者法院、公安“单打独斗”,浙江省12个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昨天正式印发全省施行。

  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未成年人

  应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由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教育厅、省公安厅、省高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军区政治部共同制定。

  省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糜方强介绍,如此众多的部门共同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实施办法》共21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封存范围、封存程序、责任分工及对被封存记录的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包括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从立案侦查到刑罚执行完毕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案件材料。

  “案底”不并入学籍和人事档案

  入学、升学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应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法院应制作《封存犯罪记录决定书》,与裁判文书同时送达相应的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裁判文书一般不送达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和组织,确需送达的,法院应制作并同时送达《协助封存犯罪记录通知书》。接收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执行。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帮教机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知悉案情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扩大知情范围。

  同时,为了免除有关犯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实施办法》还明确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人事劳动档案。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保障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待遇。

  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对1313名

  未成年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去年以来,浙江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联合有关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制度,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案前社会调查及案后帮教基地建设,并先行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探索实践,全年对1313人次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编辑: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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