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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多空分级基金指引 投资者门槛50万元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12-26 14:56:21
 

  据多位基金业人士称,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已于12月24日向沪深交易所和各地证监局发布《多空分级基金产品注册指引》(下称《指引》),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要求,多空分级基金应当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发起式资金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首次买入多空分级基金子份额时,其证券账户内资产应不低于50万人民币。

  《指引》限制多空分级基金两类子份额的初始杠杆率应不超过2倍。对于空份额业绩挂钩-1倍母基金收益的产品,为了达到多份额初始杠杆不超过2倍,份额配比应满足10份母基金份额中,空份额的份数不超过3.3份。

  以下为《多空分级基金产品注册指引》全文:

  为促进多空分级基金的健康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指引。

  一、多空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母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两类子份额(多份额和空份额),并将子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二、多空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称为母基金份额,预期收益变动方向与母基金份额净值(或标的指数)变动方向相同的子份额称为多份额,预期收益变动方向与母基金份额净值(或标的指数)变动方向相反的子份额成为空份额。

  三、多空分级基金应采用合并募集并分拆方式,即以母基金代码进行募集,募集完成后,场内份额部分或者全部按比例分拆为两类子份额。

  四、多空分级基金的产品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风险可控,分级份额杠杆倍数合理;2、透明度高,投资者易于理解;3、有符合产品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4、充分揭示基金各类份额的风险。

  五、多空分级基金应当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发起式资金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募集及后续运作中及时披露发起式资金持有各类份额的有关情况。

  六、多空分级基金两类子份额的初始杠杆率应不超过2倍,高杠杆率应不超过6倍。子份额的实际杠杆倍数达到或超过最高杠杆倍数时,应通过子份额折算或其他合理方式,将子份额的杠杆倍数恢复到初始水平。其中,子份额的实际杠杆是指,子份额参考净值变化率的绝对值除以母基金份额净值(或标的指数)变化率的绝对值。

  七、多空分级基金应增加投资运作的透明度,并加强相关信息披露,一是基金合同应明确母基金的投资策略,便于投资者对子份额做出投资决策,二是编制产品资料概要作为招募说明书专章,清晰说明产品要点,例如份额类型,份额配比、杠杆水平、收益率计算方法以及申购赎回、交易、分拆合并、份额折算、期限安排等影响投资者决策和操作的重要条款,三是招募说明书应设立专章,直观说明不同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例如以图形、表格列明不同市场情景下的损益情况、杠杆水平、最大损失等,四是确保投资者可以通过指定公开信息披露媒体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八、多空分级基金及其子份额名称中应包含显示产品特征的字样,如“多空分级”等,并根据产品特点针对性加强风险提示,特别是杠杆、反向、折算、区间收益、日内收益、期限等对投资者的影响及可能涉及的风险。

  九、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多空分级基金,应当会同相关机构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首次买入多空分级基金子份额时,其证券账户内资产应不低于50万人民币。母基金分拆为两类子份额或两类子份额合并为母基金时,分拆或合并的母基金不得低于50万份,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前款基础上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工作。

  十、多空分级基金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其中,定期折算的间隔应在3个月以上,不定期折算应当设置合理、明确的实施阀值。折算时,应采取两类子份额之间的差额部分折算为母基金份额并自动赎回等方式,避免参与折算部分子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折算后发生剧烈变化。

  十一、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多空分级基金,基金监管部认为必要的,如产品设计可能存在运作机制特别复杂或容易误导投资者等情形,将委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评审并出具意见。

  十二、多空分级基金产品设计应满足本指引要求,本指引未规定的,适用《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基金部通知[2011]50号)等规定。

  十三、其他具有金融衍生品特征的创新型基金(如杠杆基金、波动率分级等)参照本指引执行。

  十四、本指引由基金监管部负责解释。

来源: 新浪财经微博 作者: 编辑: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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