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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正式开卖 首年参保率不低于8%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12-18 09:44:47

  北京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正式开卖首年参保率不低于8%

  和讯保险消息12月16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办和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推出的北京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正式开卖。根据规划,该产品第一年的参保率高于8%,争取达到15%。

  据介绍,该产品每份保费15元,意外伤害保额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5000元,每人最多可以投保4份,保险期间为一年。在投保年龄方面,该产品不设年龄上限,凡在北京生活或工作的50-60周岁退休人员和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购买,没有户籍限制,在京生活的300万老人均可投保。

  而保险责任范围方面,该产品则涵盖了老年人可享受优惠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场所。

  涉及市域内公交车、出租车、地铁(城铁)等三种公共交通工具,公园、博物馆(院)、公共体育场馆、医疗机构等十二种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养老管理服务中心(站)、养老(助残)餐桌以及托老(残)所等六类为老服务单位。

  北京市老龄办副主任蔡双表示,老年人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所以要指定场所和指定活动,主要是考虑到老年人岁数大,发生事故类型多种多样,责任难以界定,容易产生理赔纠纷,同时,也希望通过这个产品鼓励老年人走出家门,参加锻炼和社会活动。

  为了方便老年人投保,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首批开放了十七个服务中心网点,并设立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专柜,为老年人提供绿色服务通道。老年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亲属前往中国人寿服务中心网点投保,也可以选择团体投保的方式,由本人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社区、街道、村(居)委会、社会团体等统一组织投保,或由本人或子女所在企业统一组织投保。

  国寿北分副总经理张松山在发布会上表示,根据规划,要确保该项目第一年的参保率高于8%,争取达到15%。通过持续努力,力争三年内整体参保率达到30%以上,五年内参保率达到50%以上,逐步实现全覆盖。

  北京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一)参保对象

  凡在北京市生活或工作的50至59周岁退休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通过企业捐赠、社会赞助、集体出资以及个人购买等形式自主参保。

  (二)保险期间及保险费

  1、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3年12月16日起开始面向社会受理投保申请,保险期间以保险凭证为准。

  2、保险费为15元/份,每人最多可投保4份。

   (三)保险责任范围

  1、老年人乘坐北京市域内公交车、出租车、地铁(城铁)期间。

  2、老年人进入北京市域内以下公共服务场所:①为本市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各类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②为本市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③政府支持的室外健身场地和为本市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公共体育场馆,各级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站)和养老管理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室),老年学习培训场所、养老(助残)餐桌以及托老(残)所;④各级医疗机构。

  3、老年人参加北京市域内以下活动:①参加政府机关、部门或社会组织举行的各种针对老年人的公益性活动及会议期间;②老年志愿者参与的社会服务。

  4、其他保险责任范围(北京市域内):①老年人在接受与政府签约的为老服务单位服务的过程中;②老年人在接受志愿者服务的过程中。注:志愿者须为政府机关、部门或社会组织统一招募的志愿者或须持“中国社区志愿者证”(此证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颁发)。

  温馨提示:除上述责任范围之外的其他情形,例如老年人在家期间(接受与政府签约的为老服务单位及志愿者服务期间除外)、商业场所期间、离京旅游期间等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四)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给付5万元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按认定后的残疾程度和比例赔付,导致烧烫伤的按认定后烧烫伤面积赔付。

  3、被保险人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政策在养老(助残)餐桌或托老(残)所就餐引发食物中毒,并自该食物中毒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食物中毒导致身故的,保险人给付5万元身故保险金;自该食物中毒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食物中毒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认定后残疾程度和比例赔付。

  4、以上保险责任年累计赔付总额不超过5万元(含)。

  5、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二级(含)以上医院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100%的比例给予赔付。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因多次意外伤害事故(含食物中毒、骨折)导致的医疗费用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但年累计赔付总额不超过5000元(含)。

  6、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来源: 和讯保险 作者: 编辑: 刘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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