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双上诉原告坚持索赔百万,被告请求降低赔偿额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今年3月初,省高院受理此案,并于4月开庭审理。据了解,双方仍是委派代理人出庭,法庭组织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任达华方上诉称,请求改判正大公司赔付经济赔偿100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任达华律师指出,因举证期限的问题,导致就使用肖像的时间存在出入。本案侵权时间长,且涉案楼盘位于海口核心地区,人流量大,社会影响力强,对肖像权侵害严重,同时使人误以为任达华为正大豪庭的代言人。
庭审现场,任达华律师提供了一份任达华2011至2012年度代言其他品牌的代言费为数百万元港币的证据。一审酌定侵犯肖像权的赔偿额为20万元明显过低,侵权人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过小,不足以对该等恶意的侵犯肖像权行为给予惩戒,不利于艺人肖像权的保护。
正大公司辩称,任达华方逾期提交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判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事发后,正大公司多次找对方协商未果,其使用对方肖像时间不长,且在收到律师函后即终止使用。因此,认为原判决公司赔偿20万元过高,请求省高院改判赔偿金为7万元。
一槌定音赔偿20万并无不当,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现场,任达华方指出其搜集了相关证据,且有证人徐某出庭作证,以此证明正大公司实际侵权时间共约100天,而非25天。
省高院认为,正大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演出协议书》并未得到任达华追认,且正大公司也无新证据支持其诉求。任达华方认为正大公司的侵权时间决定了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其应先证明正大公司在其楼盘上悬挂印有其肖像的广告牌的时间长短,但二审中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侵权时间仅为一个多月。因被侵权人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多少,且无法查明侵权人使用任达华肖像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赔偿数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企业赔偿任达华20万元并无不当。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一审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并无不当。今年9月,省高院终审判决,对此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