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对簿公堂称开发商侵犯肖像权,任达华索赔110万
任达华要求正大公司在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同时承担经济赔偿1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一审开庭时,任达华由其委托代理人参与了庭审。
在海口中院庭审现场,原告任达华方面称,2011年9月24日,任达华受邀参加正大公司主办的主题晚会,对方承诺不发放其名字或相片用于任何对外媒体作商业品牌广告宣传之用。“但该公司在未经任达华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巨幅照片悬挂在楼盘外墙上作为商业宣传广告,并持续悬挂至2012年3月。”原告认为,正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任达华肖像权的侵犯。
被告正大公司辩称,按照当时签订的合同,约定两次使用任达华肖像,并不侵犯对方肖像权。任达华应邀请参加客户答谢晚会,按照演出协议书约定,公司有权在售楼部现场使用任达华照片作为宣传。故正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011年9月19日至24日、2012年1月21日至同年2月9日期间使用任达华肖像,并不侵犯其肖像权。且公司为任达华支付了参演费、交通费、许可费及相关税费共数十万元,相对两次共25日使用任达华肖像,公司已付了适当的价款。
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20万,同时向原告公开致歉
海口中院认为,本案中任达华作为知名艺人,正大公司未经其同意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肖像,广告本身就具有商业利益价值,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肖像侵权。
该公司称,其使用对方照片是基于演出协议,但该协议是正大公司与海口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庭审中正大公司并未提供任达华授权给该文化传播公司的相关文件,所以正大公司不能证明其对任达华不构成侵权的事实。
任达华方主张正大公司自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一直悬挂其肖像,持续时间有100天,但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因悬挂涉案肖像时间不长,且侵害事实已终止,对原告伤害程度并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方式不当。至于精神损害部分,根据司法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故对于精神损害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正大公司赔偿任达华20万元,并限期在海口一媒体刊登致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