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业主房屋产权12年后失而复得
《法制周报》通讯员朱良娥袁小年
近日,一阵电话铃声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响起,电话里传来喜悦的声音:“感谢检察官帮我们讨回了公道,产权局答应尽快帮我们办理产权,再不用为这事担心了!”
事情还得从2010年说起。该院公诉科受理了一宗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湘潭市一房产开发商王某涉嫌诈骗案。
随后,通过阅卷,一宗17个真假业主背后隐藏的“一房多买”实情呈现在检察人员眼前:2001年,原湘潭市青年住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在没有足够资金运作的情况下,将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调塘路开发建设的一栋商品楼(一楼为门面,二楼以上为住房)开盘销售。湘潭市民彭某等10名被害人闻讯陆续前来看房,并与王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共计支付了50多万的购房款。该楼主体工程竣工后,王某因没有后续资金投入,便想出了雇请7名本市市民充当已购该商住楼的“业主”,向本市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歪主意。由于受理银行审查不到位和操作上的失误,向这7名假业主发放了住房抵押贷款共计32万余元,进入了王某指定的账户。
事过2个月后,按照7名假业主与银行的约定,每月每名业主须向银行归还一定数额的贷款,而银行却从未收到一分钱。于是,银行一纸诉状将7名假业主告上了法庭。
2002年11月,由于7名假业主违约未在规定限期内归还银行的贷款,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判决,将7名假业主所抵押的住房归银行变卖后优先赔偿还贷款。而此时,一直在该商住房内居住的彭某等10名真业主却还蒙在鼓里,开发商王某收了彭某等10名购房者的购房款50多万元和诈骗银行的32万余元后溜之大吉。
当彭某等住户拿着原始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去房产局办理产权手续时,才被告知其所要办理的房屋产权已被银行进行了抵押备案登记,且根本不是他们的名字。眼见自己辛苦一辈子购买的门面和住房竟挂在别人的名下,10名购房者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2010年,公安机关终于将涉嫌诈骗的王某捉拿归案。
2010年2月,雨湖区检察院民行科启动立案程序。原来,2002年11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贷款银行诉7名假业主借贷纠纷,根据当时呈现的事实,银行只能起诉与银行有借贷关系的7名假业主,判决7名假业主限期归还贷款,否则将抵押物变卖后由银行优先受偿,当时王某并不在诉讼的当事人之列,而本案的幕后主使者却恰恰是王某。
2010年,从本院公诉部门反馈的信息表明,王某构成诈骗罪。这下,民行科的检察官心中更加有底了:既然王某是实际的幕后操纵者,构成诈骗罪,7名假业主又是王某雇请的。显然,7名假业主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应视为无效合同。如果将银行的民事诉讼请求驳回,这10名购房者不就能顺利办到产权证么?
2010年10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并多次开庭,作出了如下民事裁定:一是撤销原审判决;二是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同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也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至此,阻碍彭某等10名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法律障碍也顺理成章清除了。
然而,一波三折。当彭某等10名购房者拿着法院的民事裁定和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判决去湘潭市产权局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时,却被产权局告知:法院的民事裁定虽然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撤销银行在产权局办理的产权备案登记。因此,尚不能确认产权归属,除非法院判决撤销银行在产权局的抵押备案登记并确认其产权。
难题一下子又摆在了检察官面前。关键时刻,该院新任党组书记、检察长龚铮宏综合委员们的意见,果断决定将此案作为启动该院建院30多年以来第一宗具有公益诉讼性质的督促、支持起诉案件,区法院进行了立案受理。
2013年8月27日,经该院主管民行的院领导及检察官们多次与法院、监狱沟通协调,此案终于在王某服刑所在的永州监狱开庭,该院派员出席。
今年9月6日、18日,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在肯定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主体地位后,判决某银行在本案中所有的产权抵押备案登记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同时确认彭某等10名购房者当初购房合同有效,产权应当予以确认。
至此,这宗历经4年抗诉和督促、支持起诉3个诉讼环节、前后纠缠10名真业主12年的产权归属民事案件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