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着“11·11”网购狂欢节一天天临近,无数网虫们都是掰着手指头在算日子,等待着这一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吃喝玩乐,我们都可以通过网络来获取,网络给我们的不仅是足不出户的方便,更让人为之心动的是它给予的优惠。也正是因此,一些犯罪分子也盯上了网络这块大肥肉。
2013年4月19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牵头与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科管办共同发起成立南京市玄武区电子商务守护者联合会。“电商守护联盟”成立后,玄武检方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受理案件9件19人。其中,非法获利最高金额超千万元,非法获取数据最多达85万条。
昨日,记者从玄武检方获悉,在“11·11”来临之际,也是联合会成立7个月来打击侵犯电子商务犯罪的一次集中成果展示,将对6件12人电子商务领域犯罪集中公诉。
“论文通行证网”
侵权栽了
2007年以来,李某和丁某建立“www.paperpass.org”网站用以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所谓的“论文相似度检测”,是针对社会上写论文的人,检测其论文是否为抄袭他人或相似度比对的一个网站。只要经过李某等人建立的网站一比对,就会得出一个和其他论文相似度的百分比,并且标注出该篇论文都和哪些论文的哪一个段落是雷同或一样的。李某等人称该网为“论文通行证网”。
2010年七八月份,在该网站测试成功之后,李某和丁某决定收费运营,由李某负责技术,丁某负责推广和销售。李某和丁某为了使该网站能够正常运营,编写并利用“爬虫”软件非法复制“万方”、“维普”等公司数据库内的大量论文数据资料,后将非法复制的论文数据进行格式转换并建立网站数据库。李某和丁某利用“www.paperpass.org”网站和非法复制的数据,为顾客比对提交的论文与已发表论文的相似度,同时通过“支付宝”和“网银在线”进行收费(每万字10元),至案发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00余万元。
玄武检方认为,李某、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文字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点评:
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获得文字、音乐、视频作品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互联网也给侵犯知识产权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屡发生。本案中,涉案网站通过非法方式获取大量论文数据,无需对应支付相关使用费,成本低廉,李某等人利用非法复制的论文数据进行营利,并没有直接将作品提供给客户,该侵权行为十分隐蔽,很难发现。电商企业该如何加大对网站数据的保护力度?一方面实时监控网站数据,设置下载限制,出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发现问题尽早解决。一方面在授权高校及期刊杂志使用论文数据库时需签订保护协议,禁止合作伙伴非法使用合法取得的论文数据,预防内外勾结侵犯电商利益的情况。
有偿删帖
“删”来28万元
2013年5月以来,王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从网名为“诚信网络传媒”、“屏蔽”等数10人处承揽删除某知名网站贴文业务,后与周某某商定以每条400-800元不等的价格删除相关帖文。周某某在明知谭某某掌握的该知名网站论坛板块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系非法获得的情况下,与谭某某共同利用上述权限,进行违法删帖牟利。
截至案发,王某共计支付周某某删帖费用人民币284810元,周某某将其中的54000余元作为删帖报酬支付给谭某某。
玄武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谭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点评:
在办理周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时,我们发现有的犯罪分子自己建网站,不停地转发不良贴文,等待相关的企业或者个人主动找其删帖,以获得巨额利润。对于利用谣言牟利的行为我们绝对不能姑息。同时,网络空间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在网络上发帖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在网络上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或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