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教育频道 > 教育新闻
8岁女童被玩具枪击伤 左脸划出10厘米“弹道”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11-02 14:44:45

  昨日深夜,武汉市儿童医院收治一名面部被玩具枪钢珠击中的8岁小女孩,经过1个多小时的紧急手术,一颗直径3毫米的钢珠被取出。万幸的是,钢珠在女孩左脸划出一条10厘米“弹道”,只是伤及软组织,伤势并不算严重,亦不会对容貌造成影响。在病房里,女孩的父亲李先生对此追悔不已。当时儿子和女儿拿着玩具枪玩耍,没想到玩具枪威力这么大,给女儿带来这么大的伤害。

  警方提醒,家长们给孩子选玩具枪时要慎之又慎,即便是没有多大杀伤力的玩具枪,射到眼睛等部位也会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凌晨紧急手术取出钢珠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武汉市儿童医院,受伤的女孩芳芳(化名)与其父李先生正在休息。芳芳左边脸颊,缠着厚厚的白色绷带。

  在病房外,医生介绍说,芳芳送来时已是深夜,昨日凌晨一两点才做完手术住进来。“女孩的左脸险些被射穿了,嘴角附近、耳后根位置各有一处伤口。”女孩的父亲说是被玩具枪打伤。女孩的父母在病房内很沉默,一整天下来都不怎么说话。

  等芳芳的父亲李先生醒来,记者上前与他聊了起来。他说,10月31日晚9时许,儿子和女儿在床上玩耍,弟弟拿着一把玩具枪不小心将8岁的姐姐打伤了,这把玩具枪是他三四年前购买的,买的时候只是觉得好玩,没想到威力这么大。因为李先生心情不好,加上身体疲惫,他并不愿说太多。

  再偏一点左眼可能失明

  武汉市儿童医院整形外科主任周启星教授介绍,10月31日晚11时许,女孩被家人送来,随后被送进手术室。钢珠从女孩嘴角位置的肌肉射进去,形成一个直径约3毫米、长约10厘米的“弹道”,在其耳后根位置明显可触摸到钢珠的存在。当晚,经历一个多小时的手术,钢珠终于被取了出来。

  “从伤势来看,这把玩具枪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如果再射正一点,或者玩具枪威力再大一点,钢珠就会伤及左眼,可能导致失明。”周启星教授说,整体来说,女孩的伤势并不算严重,弹珠贯穿面部软组织,并未伤及骨骼,应该不会影响容貌,算是不幸中的万幸。目前,女孩仍需住院观察,在伤口不感染的情况下,预计需要十天半个月才能出院。

  警方提醒玩具枪可致残

  昨日下午,记者在多所中小学附近调查,发现一些文具店里可以买到玩具枪。水果湖小学门口的文具店均有玩具枪出售。当记者询问是否能上钢珠时,店主表示,上钢珠的枪很危险,小孩子不懂事容易伤人,所以没有进货。在卓刀泉小学门口的文具店货架上,记者看到了10多种不同型号的玩具枪。记者询问是否可以上钢珠。店主表示,只要钢珠跟“BB子弹”一样大小,都能安装进去,但他们并不出售钢珠。

  武汉市刑侦局相关人士介绍,一般来讲,枪支由两种动力构成,分别是气压、火药。根据鉴定其出口速度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杀伤力。一旦具备了杀伤力,凡是持有、买卖枪支的人,都面临刑事责任。如何简单判断玩具枪是否具有杀伤力?警方介绍,一般情况下,凡是有气瓶、气罐的玩具枪、仿真枪都具备了杀伤力。

  警方表示,即便是没有杀伤力的玩具枪,射到眼睛等部位也会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因此,家长给孩子选择玩具枪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小贴士

  如何给孩子挑选安全玩具

  玩具产品必须标明适合儿童使用的年龄范围。家长选购玩具产品时要注意其标识,最好是正规厂家生产的玩具,对于“三无”产品要拒绝购买。而且儿童玩具也不是越多越好、越复杂越好、越贵越好。

  给孩子买玩具还需注意以下几点:3岁以下的儿童,应避免接触有小零件的玩具,避免吞食。8岁以下的玩具,应避免使用有锐利尖点、边缘的玩具。对于飞镖、弹弓、仿真手枪、激光枪等玩具,家长一定要加强管理。购买玩具时,应注意其是否易于消毒和洗涤,皮毛制的动物形象玩具,不能洗涤消毒,容易带菌,不宜使用。同时,玩具也要定期检查,破裂或分离的玩具要及时修补。玩具内的电池要定期更换,以免化学物质渗出影响孩子的健康。(记者叶文波实习生钟剑桥龙凤通讯员张红宇郭林)

来源: 荆楚网 作者: 记者 叶文波 实习生 钟剑 桥龙凤 通讯员 张红宇 郭林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