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销售假冒“LV”产品 商家及商场判赔8000元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10-31 13:44:02

  38岁的女子潘某想不到,自己卖给客人上万元的商品后,却很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三亚大东海一家酒店一楼商场因销售假冒“LV”产品,酒店方及商场经营者都被告上了法院。日前,经海南高院终审判决,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2011年12月22日,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路易威登”)委托吴某和公证人员到三亚市大东海宝×酒店一楼商场。吴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花费1.2万多元(人民币,下同)在商场买了标有“LV”商标图案的鞋子、皮包等物,并取得发票。

  同年圣诞节,路易威登出具假冒商品确认书,确认前述商品均属假冒伪劣商品。路易威登按侵犯的商标及侵犯商标具体商品分类,以13个案件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宝×酒店,后又追加该酒店商场经营者潘某为共同被告。路易威登要求宝×酒店、潘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调查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2万元,同时应公开道歉。

  经查,涉案相关商标由路易威登在1985年在中国申请,已依法在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获得注册。

  法院认为,路易威登系涉案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但潘某与宝×酒店之间不存在共同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潘某销售侵权商品,主观过错和市场影响相对较小。路易威登对同一被告销售不同侵权商品分别提起13件诉讼,所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数额过高。

  此前,三亚中院一审判决,判令潘某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潘某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8000元。一审宣判后,路易威登提出上诉。日前,海南高院终审判决,认为宝×酒店为宝×实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并无法人资格,该院改判宝×公司对潘某所承担赔偿8000元的2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 海南特区报 作者: 王忠新 编辑: 郑佳岚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