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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促黄金周升级 服务更规范产品多创新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10-01 08:23:24

 

  低价团受冲击最大

  《旅游法》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重在整治零负团费、低价团、强迫购物、欺客宰客等痼疾。因而,今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上,受冲击最大的正是过去靠零负团费招揽顾客的低价团。

  因此,同样是上调线路价格,小型旅行社与大型旅行社的上调幅度差别较大。一家小型旅行社的报价单显示,“十一”期间云南线路产品价格上涨了50%左右,日韩游产品由7000元上涨至近万元,泰国等东南亚游价格甚至翻了一番。这是因为,以往的低价团其报价低于成本价,旅行社多从购物及自费项目中弥补。《旅游法》实施后,购物项目被禁止,团费因此出现大幅度上涨。

  而在一些大型正规旅行社,价格上涨幅度则不明显。中国国旅总社出境旅游部欧洲区总经理饶田表示,国旅“十一”黄金周的团费价格并未因《旅游法》出台而上涨,而是基于“十一”期间本身旅游资源紧张而进行的相应价格调整,受《旅游法》影响不大,属于正常范围。

  中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认为,今年各大旅行社在推出“十一”相关产品时,价格上涨不可避免,同时产品数量也可能会减少,这样才能抵消产品采购成本上涨带来的压力。刘思敏建议,旅行社应当尊重法律和市场规律,宁可暂时牺牲一部分低端市场,也要以《旅游法》实施为契机,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

  导游收入将正规化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旅行社不“养”导游,是业界“公开的秘密”。许多导游并不受雇于固定的旅行社,哪家有团就去哪家带,这就造成了导游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的局面。另一方面,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也会选择临时雇用导游。因此,通过带游客购物,从中“抽成”,成为导游收入的主要来源。《旅游法》对强迫购物及限定场所购物的禁止,也将导游待遇问题推到台前。

  根据《旅游法》第60条第三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因此,旅游者在团队出发前,必须交齐包括导游服务费在内的合同约定费用。

  葛磊表示,中青旅已将导游和领队的服务费计入上涨的价格。大通之旅则表示为了补贴导游被《旅游法》挤出的那部分机动收入,他们首先会和全职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基本工资,然后根据出团工作量和服务品质将导游分为几个级别,不同级别的导游会获得不同补贴,基本保证导游的收入不低于从前,这个模式也将敦促导游将工作重心放在提高服务质量上。

  希望在于产品创新

  《旅游法》实施之后,旅游产品亟需创新,需要通过改善服务体验来增强消费者的粘性。中青旅以往台湾游大多为经典8日游产品,现在也策划了5日游、深度游、轻松游、文化游等产品,以及一些之前不常去的景点,增加重点景点的游览时长等,以此增强客人的游览体验。而欧洲的产品则会增加更多自由活动,比如“奥地利—德国10日大城小镇舒心之旅”。至于东南亚国家,今后会安排游客去面向当地公众开放的步行街、淘宝市场,满足有购物需求的游客。

  葛磊认为,《旅游法》的实施将促进旅游行业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的洗牌,对于原本就重视产品和服务的旅行社来说是利好消息,而对于那些惯于用潜规则牟利的旅行社来讲,《旅游法》会不断挤压他们的生存空间。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目前受价格上涨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参团旅游,自由行价格并未受到太大影响。相反,参团价格回归理性之后,同一目的地的自由行价格反而会低于参团价格。“预计未来自由行产品会受到市场追捧。”葛磊说。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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