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3.3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浙江新闻
网店店主害怕被罚偏遇敲诈 这回是“发票师”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9-18 08:48:42

  打开大门做生意,给顾客开具发票是正理,网店也不例外。

  可如果在差不多的时间内,突然有几个人在你的店里购买几块甚至几毛钱的商品,还变着法子抓你在开具发票的漏洞,那你就要当心了。

  昨天上午,杭州警方宣布破获了国内首例职业“网络发票师”案件。

  这伙人,通过抓住网店店主害怕被罚的心理进行敲诈,差不多半年时间内获得赃款50余万元。

  杭州警方认为,这些人的手段,需要给网店的老板们提个醒。

  购买两元商品同时索要发票

  昨天上午的发布会上,天猫商城店铺经营者薛先生作为受害者,主动站出来现身说法。

  他是在网上卖高端配饰的,但商品列表中也有一两块钱用来补差价、退邮费用的廉价小饰品。

  在7月份的一天,突然有三个买家给这款小玩意下单了,甚至连向客服提出的问题都一样。

  “对方问客服能不能开发票。我们说可以。他就拍下了只标价2元的商品。”

  这时,店里客服发现当天的发票已经用完,就跟对方协商能不能明后天发货,到时候把商品和发票一起寄过去。

  “对方说一定要今天发货。客服当时没想那么多,就说要么先发货,过两天再寄发票,但要对方出补寄发票的运费。”

  就是这句话被对方抓住了把柄。

  按照天猫商城内部规定,所有卖家在交易时必须无理由提供发票,违反的卖家将受到处罚,每次扣六分。

  如果被扣掉十二分,就有可能面临暂时停业。

  而同时来到的三名买家,明显可能让薛先生的店面临这样的局面。

  因为其中两人同时投诉了。

  当时薛先生没有选择报警,为了息事宁人,他与对方讨价还价,把两次投诉的“赔偿”降到了3000多元。

  薛先生说,做生意都想着能安耽一点,怕报了警,对方会报复,就花钱消灾了。

  但是,随后他发现自己身边不少商家都遇到了类似的顾客,薛先生这才报警。

  民警乔装租客搭讪嫌疑人

  接到报警后,滨江警方和阿里巴巴的专项调查小组开始进行分析取证,并获取了线索。

  原来,从2013年初,就有这么一群“职业发票师”,用类似的作案手段在天猫上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据不完全统计,同类敲诈案件涉案金额已经超50万元。

  经过调查,警方锁定黑龙江省延寿县人崔某等几人。

  8月16日,通过长时间的守候,民警发现了一名与崔某很像的男子。

  于是,民警乔装打扮成寻找房子的租客,上前搭讪。

  在聊天中,民警得知对方也是黑龙江人,悄悄跟踪男子到了住所,并现场查获了用于作案的电脑及其他物证。

  9月1日,又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余某落网。

  经审查,两人都交代了自己在天猫上购买小额商品并借索要发票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作案过程。

  目前,警方正在对其他几名嫌疑人进行追捕。

   “发票师”与“网络差评师”有很多共性

  滨江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负责人表示,“发票师”与之前曝光过的“网络差评师”有许多共性,敲诈者以非购买商品为目的,多次重复向商户勒索封口费,有组织地围攻正常经营商家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阿里巴巴集团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在侦破此类案件的同时,天猫商城会根据实际情况保障商家的正当权益,并主动要求司法力量介入。不断从规则、制度、技术保障几方面加大力度,最大程度减少恶意行为对商家正常经营的干扰。

  另外,该负责人也提醒广大商家,提供发票、提供正品保障、按时发货等要求是天猫和所有商家对于消费者做出的基本承诺,遵循这些承诺也能减少给恶意人士可乘之机。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编辑: 刘彩娟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