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引发新的不公平
《办法》自2002年9月开始实施,距今已经整整11年。按照《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办法》实施后,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比如上海,规定对城镇居民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而北京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基数的3至10倍征收。对第三个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则更高。
对于各地不同的征收标准是否需要统一,徐世明表示,“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实行一刀切政策并不现实。”程同顺同样认为,“统一征收标准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影响较小,而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有失公平,征收标准还是应因地制宜。”
2010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杨支柱生二胎被解聘的事引发热议,2009年12月21日,杨支柱的第二个孩子杨若楠出生,当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738元,按照规定,向他征收了人均可支配收入9倍的社会抚养费,共计240642元。但杨支柱认为,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合理。
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按照《办法》第3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2002年,时任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江亦曼曾经给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但无论是《办法》的规定,还是江亦曼给出的解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理由在学者们看来始终站不住脚。
“社会抚养费本身的理由就不成立,中国又不是像北欧那样的高福利国家,甚至不像俄罗斯等国家,对小孩都有奶粉等补助,中国的小孩绝大部分都是家庭自己承担抚养支出的,政府既没有尽到社会抚养的义务,社会抚养费又从何而来?”有学者曾经如此质疑。
程同顺认为,用罚款的方式推进计划生育反而引发了新的不公平,他对记者说:“钱能解决的事情只会对有钱人有利。此外还有一些富人通过技术移民或投资移民的渠道到国外,他们在国外出生的孩子,带到国内是否属于超生?毕竟回国后占用的也是国内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