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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去向成谜 专家吁用于失独家庭补助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9-15 09:00:23

资料图片

  9月1日,全国有14名女律师联名致信国家审计署申请信息公开,询问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属于审计事项。“社会抚养费”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公众关注和争议的对象。

  从开始征收到现在,无论是征收标准的各地不一,征收资金的去向,还是征收的公开透明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伴随着争议。

  公开社会抚养费很有必要

  9月2日,即在律师联名致信国家审计署申请询问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属于审计事项的第二天,国家审计署作出了回应,其官网发文称,对社会抚养费的关注度不够,近年未组织过全面审计,也未能全面掌握这些资金的底数以及相关惠民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其实,申请社会抚养费信息公开的不只这14名律师。在此之前的7月,浙江律师吴有水就曾致信全国31个省(市、区)计生委、财政厅,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截至8月底,他收到17个省份计生或财政部门依申请公开的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总计165亿元。其中,江西最高,33.8亿余元;其次是四川,24.5亿余元。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未有任何一个省份的计生或财政部门依据吴有水的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的预算情况或用途。

  社会抚养费,上世纪80年代初期被称为“超生罚款”,1994年改名叫“计划外生育费”。2002年,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定义,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根据这一定义,吴有水认为,社会抚养费应用于“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其支出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而且,根据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都应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是否应公开?南开大学教授程同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公开很有必要,“这笔钱用在了哪里应该给公众一个交代”,但他也坦言“过去工作的不规范,造成现在公开的难度很大。”

  其刚律师事务所的徐世明律师向记者介绍说,根据他的了解,目前的社会抚养费是笔“糊涂账”,即使现在公益律师要求公开这部分资金的流向,但由于社会抚养费的用途只是原则性要求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而缺乏规范性的标准,政府也未必掌握这部分资金去向的详细信息,这给公开带来了很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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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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