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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牛郎门”受害人维权案开庭 索赔10万元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9-06 15:03:15

  据北京法院网消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石化“牛郎门”受害人张某与被告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等诉讼请求,法庭将择日组织开庭进行进行辩论。

  原告张女士诉称,今年1月3日、4日,IT商业新闻网上出现名为《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中石化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了?》的报道,其中含有“安捷伦公司在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利用非洲牛郎色诱招标公司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的一位女处长,在投资180亿元的项目中进行暗箱操作,最终,安捷伦不仅非法中标,还多赚了40万美金”等大量不实内容,并配有经过修改、与原告无关的图片。

  张女士认为,网站未对其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核实,给张女士造成全国范围内的恶劣影响,严重侵犯其名誉权,极大影响了张女士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给其本人及其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网站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对此,张女士提出四项诉讼请求:立即删除并停止刊发对原告名誉权造成损害的相关帖子信息;判令被告在自己网站及全国有影响力的报刊、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大东半岛公司认为,首先对自己首发贴予以谴责,对不查明事实诋毁原告名誉权进行严重谴责。但同时辩称,第一,原告起诉二被告按份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该分别起诉,在诉讼程序上原告存在错误,原告起诉中对于我公司只有一份有效证据,其他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也不是经过合法公证,都是复印的,本案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没有关系,证据不能够有效证明,所以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女处长就是原告本人,有一则转载的新闻内容,内容是今日一位网友爆料,中石化一位女处长身陷“牛郎门”事件,报告直接称的是网友爆料,如果原告不起诉自己不知道是原告本人,原告自称“中石化女处长”是其本人,所以指是她本人证据不充分。

  第三,原告所主张的涉案内容是一篇报道,网友爆料,记者联系到这名女处长,但没有确定性,新闻报道中,女处长说的话非常多,整个文章都是站在女处长的角度,记者是为了澄清上述报道。记者在报道中将网页爆料的事情说出来,难道就侵犯名誉权了吗?而且没有表示该观点,而且这篇文章是澄清,故原告提起诉讼不适格,退一步讲即便女处长就是原告,怎么就构成侵犯名誉权,难道记者报道说网友爆料身陷牛郎门就侵权?没有道理,以后媒体还能说话吗?文章写的都是网友爆料,既然有网友爆料,媒体有权先报道,有网友爆料这个事实,只是因为有报道这件事情就侵权?如果原告连网友爆料都不容纳,最初爆料者已经刑拘,不能让报道了网友爆料提起诉讼,除了原告提交的证据2以外,其他证据没有原件,如果依据复印件,就认定事实,不符合严谨的态度,综上,原告提起诉讼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告方华网汇通公司则认为,原告曾称2013年3月8日向被告发送通知,被告方认为通知并没有送达,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主张相应的权利,而侵权责任法第二款规定是,如果未及时采取措施,承担连带责任。姑且不论被告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作为第二被告,自己并没有接到通知,电子邮件发送出去,但并不一定会接收。在此情况下,自己公司显然不具有删除或屏蔽的义务。自己进行了合理的管理,在接到诉状之后,已经删除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这对被告方是不适用的,被告方没有主观错误,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请求。

  审判长最后宣布,举证期限已经届满,法庭调查结束,法庭择日组织开庭进行进行辩论。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 陈苹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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