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要形象,长的丑不能当警察”。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一名公务员考生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在体检项目时,因脸上长痘被认定为“不合格”,体检未能通过。
出于对权力的最大善意,估计这位考生,脸上的痘痘可能比较严重。即使如此,何至于因长痘被刷?见多识广,更会联想,招聘背后会不会另有玄机,而脸上长痘只是一个借口?再合理的联想也只是联想。个人以为,此事的本质还是就业歧视。
就业公平是一个公平社会的最基本特征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限定就业歧视的范围,包括种族、肤色、性别、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而包括中国在内,制定了平等就业法律的国家,将就业歧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般包括年龄、性别、残障、婚姻状态等。换句话说,即使身体存在残障,也有公平就业的权利,更何况脸上长痘远远不是残障。
有关方面称,“面部有瘢痕影响面容,且瘢痕难治愈,反复发作,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结论为不合格”。这一条的原文是,“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从这里可以看到,问题出在这个“等”上,这也是我国立法的一大问题,留下一个“等”,就留下了无穷变数。明确公务员体检标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所录取公务员能够胜任工作。人们不禁要问:即便痘再严重,会影响工作吗?
用人单位存在用人自主权,对一些岗位,可以提出限制条件。但这种限制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利社会进步。而当劳动者对限制条件提出异议时,用人单位应该自证清白,解释限制条件的必要。打个比方,由于警察岗位的特殊性,身体残疾可能会影响履行职责,这时作出必要限制,就不涉及就业歧视。但脸上长痘,与履行职责又有多大关系?
“因长痘被刷”,是透视就业歧视的一面多棱镜。虽然《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均有反就业歧视的条款,但由于缺乏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就业歧视仍然十分普遍。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湘潭大学校长罗和安曾提出“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并明确增加反就业院校歧视法律条款”的建议。再多的呼吁,都不如一部法律,当前已到了推动《反就业歧视法》出台的时候了。
脸上长痘不要紧,最怕就业公平也长痘。公务员考试影响面广,应该成为就业公平的示范。具体到这一事件,有关方面必须解释,脸上长痘是否影响工作,怎么影响工作?如果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解释,那就要给这名脸上长痘的考生一个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