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张璠
花了上万元给孩子报名参加外教授课培训,结果上了10次竟然没有看到一个外教,气愤的学生家长王先生立即要求培训学习退费,却遭到拒绝。
王先生从今年6月份就计划给上小学五年级的儿子报名参加英语培训班。他的儿子小山性格内向,还特别不喜欢学英语。为了培养孩子的口语能力,让小山能够提高英语学习兴趣,王先生特意挑选了某培训学校纯外教教学的培训课。学校在王先生为孩子报名前曾多番表示,一定保证外教教课不少于总课时的百分之三十,而且全部课程都为6—8人的小班授课。当然这样的培训所要交纳的课时费也要比一般老师授课要高得多。王先生夫妻便带着小山到该培训学校试听了一次课。试听课小山非常喜欢,他和外籍教师有过多次互动,在一旁听课的王先生立刻肯定了这所培训学校,并且交了11000元左右的培训费,双方签订了一份培训合同。
今年暑期刚开始,小山就高高兴兴地来到了该培训学校上课,可是令小山失望的是,他再也没有听到那个给自己上试听课的外籍老师讲课。在放假的这段时间,小山一共上了10次课,所有的授课教师都是中国人,而且其中有6次课他都是和20多个小同学一起上的。小山越上越没有兴趣,他感觉和平时在学校上课没有两样,吵闹着不愿再去上课了。
孩子拒绝再去培训让王先生很不理解,问清原因后王先生才得知,原来根本没有外籍教师授课。他随后找到培训学校,然而校方的解释是合同中之规定外籍教师不定期上课,并没有规定次数和学时,前十节课没有外籍教师不代表后面的课没有。
然而这个解释王先生很不满意,他认为自己花了请外籍教师授课的费用,并且应该是小班授课,结果这最关键的两项学校都没能达到,为此他要求培训学校退费,但对方拿出合同指出“中途不予退费”的条款拒绝了王先生。
◎画外音:
打着外教授课的幌子招揽学生,却不安排外教授课;将原本的小班授课变成20多人一起上课的“大班”,这明显存在欺骗的成分。培训学校在合同上“抠字眼儿”只是在强词夺理,在培训学校无法达到授课要求时,培训学校也就没有履行合同,学生有权选择退学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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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合同中订立“中途退学不予退费”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王先生有权要求退费。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王先生不但可以要求退费,还可要求培训方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