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
作为曹显龙(化名)案的“合适成年人”,除了警方审讯、检察机关讯问时陪同在场,徐瑞钦对曹显龙的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被指控犯罪的前后表现进行调查。法院在对曹显龙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徐瑞钦还主动承担起了为他联系帮教基地的事宜。
徐瑞钦说,不少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为交友不慎、一时冲动或临时起意而走上犯罪道路。对于这些偶尔失足的孩子,应当作为“犯错的孩子”,想方设法通过各种帮助教育,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据统计,以市(县)两级法院判决生效犯罪为依据,从2009年到2011年,宁波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占到当年犯罪总人数的7.92%、5.74%和6.8%。
“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符合社会观护条件,可以转变为守法公民。”但社会观护组织及安置基地数量较少、社会观护工作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客观因素,影响了涉案未成年人日后的成长和发展。
团宁波市委权益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未成年人的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许多与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他们的心智尚不成熟,认识问题能力不足,尚不能完全以自身的能力维护合法权利,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
据介绍,观护团成员除了提供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出庭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和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外,还要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监督正确执法以及防止发生不法侵害,并延伸至参与对结对未成年人判后的矫正与帮扶。
为规范观护团职责,团宁波市委还先后制订了《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章程》、《“合适成年人”工作细则(试行)》、《“社会调查员”工作细则(试行)》等。
可提高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观护团成员许素娥说,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犯罪往往带有较强的盲从性、冲动性和偶然性,一旦真诚悔罪,认识错误,许多可以转变为守法的公民。
据悉,作为宁波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的一项新举措,目前许多宁波办案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都会主动与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联系、沟通。观护团成员全面、客观的调查也成为办案机关对未成年当事人是否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是否起诉和法院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虽然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但调查结果可以成为量刑的重要参考。”海曙区法院副院长张丹丹认为,未成年人观护团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提高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其成员进行的辅导、监督、观察、矫正、保护、管束等,也有利于减少诉讼对涉案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有利于他们顺利走出诉讼阴影,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据统计,今年1~6月,宁波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不起诉率和不批捕率比去年同期提高30%以上。全市法院新收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和涉未成年犯案则分别下降了15%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