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的蔡大妈从衢江农村来市区打工,意外摔伤。当她讨要赔偿时,遭遇了尴尬:她原本以为是她雇主的物业公司,却不承认她是员工;想申请工伤认定,又因年纪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部门不予以受理。超过法定退休年纪的打工者怎么维权?昨日,律师给出了提醒。
意外摔伤右手肘骨折
经人介绍,今年2月,蔡大妈到衢化医院康复科料理病人。每天要做的工作就是,服侍病人大小便,帮病人洗衣服、喂饭、擦身。
24小时陪护病人,虽然辛苦,但家境贫困的蔡大妈很知足,因为可以按月领钱。“病人一天出95元,老板扣去10元,我可以挣85元。”蔡大妈眼里的“老板”就是一天收她10元钱、承包医院保洁保安业务的物业公司。
蔡大妈没想到的是,一切在5月20日这天发生了变化,她在料理病人小解时,双双摔倒在地,蔡大妈右手肘骨折。“我尽了我的本分。”蔡大妈说,倒地瞬间,她把右手垫到病人头下保护他,手肘才重重磕在了地上。
超过退休年龄无法认定工伤
住院治疗两个来月,花了1.7万余元医药费,蔡大妈面临一个现实问题:用掉的医药费,还有误工费等问谁去要?
蔡大妈想到了工伤认定,她找人到劳动部门打听,得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3周岁的她已经超过女工50周岁的退休年龄,无法认定工伤。劳动部门建议她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向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蔡大妈认为,她的用人单位应该是每天收她10元钱的物业公司,于是她几次找到物业公司交涉赔偿的事情。物业公司明确表示,没有和蔡大妈签过劳务合同,她不是公司员工。赔偿一事便一直谈不拢。
艰难协商拿到2.5万元赔偿
8月12日,记者陪同蔡大妈一起找到物业公司,再一次商量赔偿的事。
双方争议纠结在蔡大妈的身份认定上。物业公司负责人徐先生说,医院陪护市场是自发形成的,一边有病人需要陪护,另一边有人需要找工作,公司只起了中介作用,收取的只是中介费,蔡大妈并不是公司员工。蔡大妈则认为,物业公司收她一天10元钱,干满一年就是3000多元,“哪有这么高的中介费,收我钱就是雇我来工作的,我工作受伤当然要找你赔偿。”
协商进行了6个多小时,争执中,蔡大妈数次哭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蔡大妈拿到2.5万元赔偿款,这一赔偿额度比工伤赔偿标准低了不少。记者方利军
-特别提醒
“超龄打工”签雇佣合同很要紧
蔡大妈遭遇的尴尬,无疑给其他超过法定退休年纪的打工者提了个醒。
衢州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炜昨日表示,按照有关规定,男、女工人法定的退休年龄分别为60周岁和50周岁,务工者如果超龄,就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便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这也就意味着,当他们申请劳动仲裁或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会不予受理。
在这种情形下,“超龄打工者”争取和用人单位签份劳务雇佣合同就很要紧了,“合同可以约定从事的工作岗位和工资,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用工主体就确定下来了,万一工作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维权。”蔡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