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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污染环境罪”第一案宣判 毒气放倒13人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8-09 08:50:14

  当时被污染的河水

 

  当时徐某等人就在这个院子里偷排槽罐车内的污水现代快报记者辛一摄于2012年5月3日

  2012年5月2日晚,南京六合区长芦街道一带,突然开始弥漫一股类似烂洋葱的刺鼻味道,一时间传言四起,有人称发生了爆炸导致化学气体泄漏。南京市环保局第一时间辟谣,爆炸纯属误传,事情起因为有人违规偷排化工废液入河,导致有毒气体泄漏。

  此次事件导致13人中毒,还造成31万余元的损失。事发后,连排污企业老板在内,共5人被抓。昨天下午,此案在六合法院宣判。排污企业除了被环保部门处以91万元的罚款,还因污染环境罪又被判罚500万元!这是南京法院判决此类案件中罚金最高的,并且,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后,南京宣判的污染环境第一案。

   案发

  浓烈“洋葱味”

  来自河边的院子

  2012年5月2日晚上,正在上班的小吴觉得嗓子疼,眼睛也火辣辣地疼,还一阵阵恶心难受。过了一会儿,其他同事也陆续出现类似症状。随后他们被送入医院,单位报了警。

  就在当天晚上,南京环保局也陆续接到投诉,称六合区长芦街道一带有浓烈的类似洋葱的化工气味。甚至一度传出发生爆炸的消息。

  当天晚上,环保执法人员进行了地毯式排查,发现气味来源于一条河流—撇洪河。进一步追查,他们发现长芦街道牟尼峰下有一排水沟正在向撇洪河排水,气味就是从这里出来的。顺着水沟,他们找到了一个大门紧锁的院落,里面停放着一辆槽罐车,里面存放有部分污水。

  通过采样分析,污水的主要成分是2-甲基-2-戊烯醛、丙醛、2-甲基戊醛,都是有毒有害物质,环保部门对撇洪河污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第一时间辟谣。随后,当地政府花了31万余元治理污水,终于将污染控制住,没有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

  调查

  每吨500元,污水交给私人处理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偷排污水的是徐某等三人。据他们交代,他们是帮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欣公司)处理污水。

  荣欣公司于2010年5月1日试生产,自称是国内最大的专业生产醋酸正丙酯的厂家。该企业生产时,会排放一种含有丙醛的污水,有毒,容易挥发到空气中。由于超过允许排放的标准100倍,一般的污水处理厂不能收这种残液,必须到专门的废弃物处理厂,但处理费也贵得多,每吨要1000元到3000元不等。

  荣欣公司老板林某觉得价格过高,找生产助理娄某想办法。经人介绍,娄某认识了徐某。徐某自称有办法处理这些污水,而且价格很低,每吨只要500元。娄某一听高兴极了,根本没问徐某有没有资质,立马向林某汇报,在得到允许后,让徐某拉走了两车废水。

  接手后,徐某找来朋友潘某和杨某合作。可是没有处理厂肯处理这些超标的废水,怎么办?徐某想到了一个“好办法”:送到污水处理厂时给水样做手脚。他将部分污水按1:100兑水稀释,直到水呈中性,然后将水倒入到运送污水的槽罐车槽口里。污水处理公司的检验员取样时,他就把稀释好的样品给对方。

  私挖排污沟,污水直接排入河里

  徐某等人赚了七八十万元后,为了方便“业务往来”,特意成立了一家公司,从2011年起开始以公对公的模式,帮荣欣公司处理污水。为了“报答”娄某,也为了能长久合作,他们先后几次向娄某“孝敬”了近10万元。

  除了送到污水厂,徐某等人还将部分污水直接排放到了下水道里。每次都趁着下雨的夜晚,既不容易被发现还方便稀释。他们还特意在撇洪河旁建了一个院子,偷排了上百吨,有时也会拖到别处排放。每次排放前,他们都先将污水中的油析出,然后以每吨1000多元的价格卖出。

  见无人举报,几个人胆子越来越大。在2012年4月27日和5月1日晚,徐某和潘某到荣欣公司拖22吨污水,直接将车开回撇洪河边的院子,将污水排放到自行挖掘的“排污沟”。这个沟直接与撇洪河相连。排放出来的污水味道刺鼻,浓烈的洋葱味让人难受,他们赶紧做了保护措施。

  徐某等人没被毒倒,不过河边几个化工企业的员工就惨了,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公安机关介入后,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而根据警方的调查,这两年徐某等人非法处置、排放超标污水共计1600余吨。

  判决

  企业也被判罪

  东窗事发后,环保部门对荣欣公司做出了91万元的处罚。荣欣公司也表示痛下决心整改,并与一家正规的污水处理厂签订了合同,每吨处理价为3400元。

  昨天下午,六合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林某等5人获刑两年至五年不等,荣欣公司也被判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500万元。据主审法官金鑫介绍,此案是刑法修改(八)实施以来,南京审结的污染环境罪第一案。

  为何是污染环境罪?

  为何是污染环境罪,而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法官解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这两个罪名是有区别的。首先,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污染环境罪主要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污染环境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另外,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而污染环境罪则出于过失。两者的定罪量刑也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对较重,至少在三年以上,最高可判死刑。而污染环境罪一般在三年以下。

  法官表示,从已取得的证据和案件的性质来判断,以污染环境罪定罪更合适。

  是否从严判决?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完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法官表示,虽然这几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法院还是判这五人实刑,无一缓刑,另外涉事企业被处于500万元的高额罚金,都体现了法院从严处理的决心,体现了刑法修正的目的。

  “对环保案件的审判,体现法院对社会民生的保护。”法官表示,现在人们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国家对环保事业也越加重视,将来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力度也会随之增大。法官表示,一些化工企业为了贪图一点利润,不走严格的排污渠道,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质,不仅危害了无辜市民的健康,最终也让自己栽跟头。他希望,这类企业能够加大环保的成本,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要保障不侵犯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 新华网-现代快报 作者: 记者 马薇薇 编辑: 陈苹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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