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连发生的未成年人受性侵事件,一次次刺痛国人的心。从变态老师、禽兽校长到上学路上的“坏叔叔”……危险重重,谁来保护年幼的孩子,堵住罪恶之门?带着这些沉重的追问,半月谈记者进行了调研采访。
连曝性侵儿童案,更多恶行被隐瞒
今年5月8日下午,正在海南万宁一处工地上干活的陈飞(化名),忽然接到女儿学校电话:他不满14岁的女儿与5名女生一起失踪。经查,6名女生系被所在学校校长陈在鹏及另一名成年男子冯小松带走开房。此案迅速进入司法程序,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在鹏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冯小松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在海南万宁这起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之后,全国相继又有10余起未成年人受性侵案被曝光。
但这只是冰山一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教授王大伟介绍,公安大学曾对全国5800名中小学生作过一个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也就是说,如果有一起性侵害案件被揭露出来,背后会有7起不为人所知。“教师对学生的性侵害很多都是不被人知道的,学校和家长发现了不愿意说,有的是学生对家长说了,家长也不信。”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其实儿童受性侵案件一直存在,并不是突然间增多,只是以前未能进入公众视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张妍发现,该院办理的未成年受性侵案自2008年之后增长明显,近3年年均都在10件左右。2012年,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曾对全省女童受性侵害情况进行联合调研,结果显示,2008年至2011年6月间,有逾2500名女童被性侵害,其中近一半在14岁以下。
性侵行为对儿童的危害不仅在于生理,更严重的会造成长期的心理问题。相关研究表明,遭受性侵的孩子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恐惧、焦虑、抑郁、自厌等症状,使其自我认知能力受到损伤,影响其学习、成长和人格发展,甚至持续影响到成年后的婚恋与家庭生活。
成人设置性陷阱,罪行往往被纵容
与成人性犯罪相比,儿童性侵案具有显著的特征:熟人作案、持续时间长、难以被发现。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曾对当地近3年间受理的未成年性侵案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熟人作案占到了8成,其中邻里占了近3成。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的联合调研也发现,在女童受侵害的刑事案件中,65.7%系熟人作案。
一些成年人利用儿童心智不成熟设置陷阱,欺骗、威胁、恐吓,或利用一些青春期女孩的虚荣心引导、利诱,往往使性侵行为持续多年难以被发现。
56岁的河南桐柏县黄岗镇村级小学教师杨士付在该校执教30余年,多年来性侵小学女生多达16名,并威胁受害女生:“敢告诉家长,就剁掉手。”安徽潜山县余井镇天明小学校长杨启发,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性侵小学女生达9名,其中最小的一个只有8岁。
这些长期恶行的暴露往往出于偶然。杨士付是在教室里猥亵女生时,被窗外的男学生看见并告诉家长的。而杨启发的性侵,是受害女生在与一名在外工作返乡探亲的邻居谈话时,无意中吐露“被老师欺负”才引起注意。
性侵儿童行为之所以难以暴露,除了受害人自身的年幼懵懂,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家长在得知情况后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采取隐忍或“私了”的态度不去报案。更为恶劣的是,一些学校出于自己声誉的考虑,对待校园内发生的性侵案件往往采取“冷处理”,尽量把教师的犯罪后果隐瞒起来,忽视受害孩子的权益。
“不少学校在发现校内性侵行为之后,首先不去反思自己的失察责任,怎样去惩处和杜绝,而是抱着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消极麻木态度。”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孔维钊代理过多起未成年人受性侵案件,他曾遇到一起案例,校长为犯强奸罪的教师向公安机关讲情。“这些情形,客观上起了变相纵容的作用。”
“师德红线”外还须多方共筑安全网
今年6月14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司长许涛在一次公开会议上表示,教育部年内将出台教师师德考核评价规定,为师德划出“红线”。此举被解读为通过更严格的教师道德标准,减少及避免校园里性侵、虐童等行为的发生。
孔维钊认为,出台教师师德考核评价规定的同时,必须对教师行为准则进行修订,出台更为刚性、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否则师德考核将难以发挥预想的作用。他介绍,在英国,规定教育从业人员不得与异性儿童单独相处,否则会被吊销执照,或受到其他更严厉的处罚。
由于被认为比国内的“学生守则”更为贴近现实,英国“儿童十大宣言”这类儿童自我保护教育知识近期在国内热传。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范先佐认为,其照顾到了不同年龄段孩子的特点和心理需求,对家长、老师和孩子很有现实指导意义。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院副院长桑青松提出,对儿童的性教育要与时俱进。“我们长久以来对于性教育羞于启齿,却没有考虑过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孩子没有防护知识是非常危险的。”
孔维钊介绍,儿童性侵害不仅包括校园性侵、熟人性侵,更包括因部分人道德沦丧,追求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性刺激,而催生出组织幼女提供“性服务”等非法市场。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必须从更大的层面加强制度与法律建设。
美国于1996年出台“梅根法案”,为避免有强奸犯罪前科者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规定警方永远存档保留强奸犯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其出狱后所在社区会将其信息放到网上以提醒公众防范。2004年,修订后的“梅根法案”进一步规定,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必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
孔维钊建议,我国可借鉴建立相关社会防范与监督体系,对发生的性侵儿童犯罪行为及惩处情况充分公开,有犯罪记录者进行社区公示。同时,加大对性侵儿童犯罪的法律惩处力度,如取消“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等于是默认未成年人有充分的性处分权,具有自愿提供性交易的行为能力,这不利于打击组织未成年人性服务犯罪,也削弱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记者徐海涛)
扩展阅读
超七成儿童性侵发生校园二次侵害需关注
短短一个多月,性侵儿童案件在全国接连被曝光。近日,在京举办的“儿童性侵害防治论坛”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探讨了儿童性侵害防治的方法和路径。
超七成性侵案件发生在校园
幼女一般容易受到谁的性侵害?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韩晶晶介绍,该中心对2006年到2009年媒体报道中的340个案件统计分析,结果发现:熟人作案比例占到68%,请律师办理的十几起案件中,九成都是熟人案件,作案者多为邻居、同村的村民、父母的同事。
这些家庭绝大部分是特殊家庭,如再婚家庭,母亲服刑家庭,单亲家庭等,其中母亲职责缺位的家庭的比例较大。另外,广大农村地区一直是此类侵犯案件发生的高危地带,研究表明,超过60%的性侵害案件发生在农村地区。同时,超过70%的性侵害案件发生在校园里。
而据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创始人王行娟介绍,广东省2012年发布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报告》显示,2008年-2011年6月该省共受理2267起涉及儿童的刑事案件,其中性侵害达到75.3%。受害人中,在校学生居多。
对受害者的二次侵害值得关注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介绍,办案过程中,对幼女二次伤害的问题特别突出。“办案过程中,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法院的审判,都存在对受害女细节方面的多次询问,这些都是二次伤害;而更致命的还来自于受害者身边:受害者的老师、同学、亲朋、邻居都以一种异样的眼光看待她们。”
吕孝汉为此建议,应当加强公益性组织、家庭、学校等的联系,真正建立起一套多方面、多层次、社会多机构联动防治儿童性侵害的机制,“它绝不仅仅是一两个幼女受侵害的问题,因此,需要专业法律知识、专业的心理知识、专业的社工知识共同帮助这些受害人摆脱困境。”她认为,对儿童性侵害的帮助应该包括心理服务、庇护中心、经济援助、体恤安置、法律援助,甚至对受侵害者未来继续上学和就业的问题,都应有适当的涉及。
中小学应开展预防性侵犯教育
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很多学校不仅对性侵害教育一片空白,就连国家规定的性教育课程也没有认真对待,有的采取敷衍的态度,将课本发给学生回家自己去看,有的连书本都不发。
性侵案呈现的在校生、低龄化特点明显印证了学校、家庭教育在这一问题上的缺位。“调查显示,不少学生在一二年级时就受到过侵害,这些小女孩儿茫然不知那就是性侵害。在长达一年或者几年的时间里反复遭受侵害,她们害怕、讨厌,却只能默默忍受。这些现象,所呈现的就是学校对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的严重缺失。”王行娟说。
性教育,无疑是一门特殊而不可或缺的课程。很多专家指出,儿童性侵案呈上升趋势,与中小学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不力、管理缺位以及师资考核和师资教育缺失有明显的关联性。
众多专家呼吁:尽快在中小学开展“人身安全”以及预防性侵害教育;加强学校管理和监督,预防和杜绝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发生;开展常规性的学校人身安全的检查评估活动;将儿童安全和人身保护教育纳入家长、学校配套体系,构筑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儿童安全保护网络。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中心小学副校长郑菊则提出,学校在开展这一教育时,应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以多种形式进行科学、适度的教育。她特别提到,性教育需要专业教师队伍,“教师要温柔地坚持该做的事情,陪伴孩子们成长”。
国外惩处性侵害儿童者的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梅根法案》: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会被判强奸罪,有5个州允许对强奸幼女者判处死刑。随着科技的发展,美国警方已开始尝试采用GPS手环或脚环来追踪出狱强奸犯的行踪。
德国: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或者是被化学阉割。作案者自己选择,要么在监狱里面待十年,要么自动选择化学阉割。
韩国:儿童性犯罪最高判50年。同时公开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
日本:与未满18岁儿童性交或者是猥亵行为者,无论是否有金钱往来,作案者都必须受处罚。
波兰:2010年6月波兰成为第一个在国家层面实施化学阉割法的国家,立法规定凡性侵15岁以下的少男少女的性犯罪者,在刑满出狱前必须接受化学阉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