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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张育军:新基金法正式实施 行业迎来历史性机遇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6-01 11:06:10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基金业协会2013年年会上发表讲话。

  今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新《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昨日在北京举行了2013年年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会上表示,修订后的《基金法》为行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基金公司创新,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务必要将合规风控和投资人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牢牢守住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底线,加强重点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张育军指出,《基金法》的修订完善,提高了人力资本在行业中的地位,拓展了公募基金的发展空间,创造了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条件,完善了行业产业链的制度安排,加大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初步构建了开放、包容、多元的行业发展空间,为行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张育军强调,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根本方向,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定不移地推动基金公司创新。同时,不断总结创新发展的经验教训,切实巩固和深化改革创新成果,积极稳妥地将行业创新发展引向深入。当前基金公司重点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子公司业务,扎实做好债券市场投资,积极推进业务和产品创新,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张育军表示,在推进基金行业创新发展过程中,务必要将合规风控和投资人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建立现代风险管理体系,牢牢守住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底线,建立健全风控合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重点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既要坚定不移地放松管制,又要旗帜鲜明地加强监管,使监管工作紧紧跟上行业和市场创新的步伐。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交易所要围绕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尽职履责,努力创造形成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孙杰表示,新《基金法》颁布及配套规章制度陆续推出,行业发展的法制环境有了实质性改善,至5月底,基金业协会会员总数已经达到390家。政府职能转变和新《基金法》赋予了协会行业公共服务的重要使命,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了基金行业创新及国际化进程,要求协会工作更加专业化、国际化,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入和基金行业市场化进程加快,客观需要拓展协会自律管理的平台。

  孙杰指出,下阶段基金业协会工作将以贯彻落实新《基金法》为主线,依靠各类会员,抓住金融业改革机遇,促进行业持续创新发展;扎实做好协调统一的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开展基础性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完善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行业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受人尊敬的资产管理行业。

  证监会基金部主任王林就坚持贯彻落实新《基金法》,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完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等问题进行了阐释。他希望各基金公司在抓住机遇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提高对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的认识。基金部将在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安排、加强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抓好现场检查工作、积极支持行业创新、抓好基金投资监管、认真做好私募监管以及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等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等举措着手,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黄炜对新《基金法》的核心法条进行归纳、解读,他表示法律的施行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创新发展及规范运行,提供了更为优化的制度环境,更为广阔的制度空间,更为清晰的制度红线,希望行业用好制度资源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建立多层次交易平台、提升交易所基金服务能力、拓展交易所基金市场、推动市场主体的创新发展等方面发表了讲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周明在会上也表示将加强财富管理行业的后台建设,为财富管理行业创新发展助力。

  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私募基金及证券、期货、保险等各类资产管理机构、QFII等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及各类服务机构会员以及证监会系统相关机构共500余位代表出席了会议。

  背景资料:新《基金法》

  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施行。九年来,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呈爆发式增长。为规范基金投资与交易,防止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法现象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金法作了修改,将私募基金等纳入调整范围。修改后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适应私募基金发展的需要,基金法单设一章构建了与公募基金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二是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三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四是规定私募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五是规定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是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禁止管理人内幕交易。基金法放开对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的限制,只需要报备,基金从业人员即可进行股票投资。相应地,为加强基金监管,基金法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完善了基金治理结构,将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禁止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逃出资等规定。

  基金法还开辟了基金管理人才实现自我价值的合法渠道,规定基金公司可以进行股权激励,且5%以下股权变更不需要审批。通过股权激励挽留基金管理人才,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编辑: 刘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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