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来者而言,它带来了公募牌照大开放机会,对于这个行业原来的独苗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它带来了困扰多年的股权归属问题、人员激励问题的松绑,这直接指向一个充满想象空间的话题:基金公司上市清障。
5月17日下午,伴随着《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下称“高管办法”“服务机构办法”及“管理人办法”)的征求意见出台,基金公司上市的话题,被摆上桌面。
“明确基金公司上市的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当天,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宣布。
作为离资本市场最近的机构,基金公司获得真正进入资本市场、运用资本杠杆的机会。但其在实际上市后,如何运用募集资金,仍是未知数。
上市清障
提出鼓励基金公司上市后,证监会以法规为行业踏入资本市场背书。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进一步扫清了基金公司上市的障碍,本次修订也相应增加基金公司上市的原则要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
与其他金融机构类似,基金公司上市之前,必须具备相关的上市原则。《管理人办法》首度明确,基金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但在具体指导原则方面,目前仍是空白。以目前同属证监会管辖范畴的券商上市来看,机构在内部对于券商有窗口指导原则。
多年来基金公司仍处于发展阶段,此次也是因新基金法取消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带来契机,所以基金部对其做了原则性规定。但目前基金公司仍没有股份制改制公司,在基金部有关负责人看来,距具体上市“还有一个过程”。
但其指出“积极鼓励基金公司上市”,或意味着未来在实际进展中将有“制度红利”释放。
“目前基金公司上市仍处于初期监管,还未研究具体细节。未来上市后募资是运用于渠道建设,还是运用于投资,还待研究。但基金公司上市运用募资在投资方面创造收益是考虑的方向之一。”上述负责人指出。
一参一控终结
虽然上市遥远,但同为改善治理结构、释放公司活力方面的股权相关规定,已得到松绑。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时,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经营主体只有基金公司一类机构。出于引导商业机构特别是主要股东集中精力做好一家基金公司的考虑,《管理办法》对股东参股基金公司有两项限制,一是参股基金公司的家数有“一参一控”的限制,即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不得超过1家;二是基金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公募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如今,新基金法尘埃落定后,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也已进入操作阶段。《管理人办法》则从两方面松绑。
一是取消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按相关要求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二是将“一参一控”政策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的股东,不再向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分别参股2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得超过1家)。
由此券商、保险为公募牌照将放弃公募基金股权的担忧,将不复存在。最新消息指出,中信证券或重新买入放弃的华夏基金[微博]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