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来自浙江省高院的消息,5月17日,省高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今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
省高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省高院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昨日傍晚,当事人之一的张高平也就省高院的赔偿决定作出回应,张高平表示,自己没有接到任何人的通知,要等与律师沟通后再说。他说现在最重要的是找到工作,自食其力。
-律师观点
杭州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副秘书长、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慧律师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基于冤狱给叔侄二人造成的严重损害,建议再适当提高抚慰金数额。至于律师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确实难以归入国家赔偿范围。
李慧表示申请人若不服,可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
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主任倪智敏认为,这次省高院确定的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在以往的案例当中属于比较高的。不过,倪智敏律师同时认为,法律规定精神抚慰金是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来决定金额的多少,而受影响的大小个体间多少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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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张高平系叔侄,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从临安昌化镇搭乘两人驾驶的货车到达杭州汽车西站附近。离开后,王某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杀害,抛尸留下的路边溪沟。张辉、张高平于当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后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今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