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3.3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浙江省高院收到张高平叔侄赔偿申请 702万说法有误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4-28 08:01:20

  张辉、张高平重大冤案有了新进展。

  昨天上午,有消息称,张高平的哥哥张高发透露,张高平叔侄俩已正式提出国家赔偿和补偿等,多项合计金额为702万元。

  不过,昨天下午,张高平本人澄清说,“702万”只是哥哥的意思,关于赔偿申请的相关事宜已全权委托律师阮方明。

  阮方明则在接受采访时说,自己不会披露申请赔偿的具体金额,这对张高平叔侄是不利的。

  省高院有关人士则说,确已收到相关申请,已依法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

  十年前,黄山市歙县的叔侄俩张高平与侄子驾货车去上海,捎带了女孩王某,没想就此卷入一起“强奸致死案”,蒙冤入狱,张辉被判死缓,张高平被判有期徒刑15年。

  今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再审阶段,根据DNA鉴定等相关事实、证据,法庭确认不能排除女孩王某系勾海峰(2005年杀害杭州女大学生吴晶晶的出租车司机,已被执行死刑)作案的可能。

  张辉、张高平案始末

  2003年5月19日,杭州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

  2003年5月23日,案发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高平和张辉叔侄俩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随后,二人被送往新疆服刑。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3日27日,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答记者问中透露:再审查明,本案中存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形。

  3月28日,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回应:这起错案的发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有责任的,我们深感痛心,对当事人及家属深表歉意。

  4月8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张辉、张高平错案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追究责任。

  4月12日,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朱贤良在接受采访时说:就这个案件而言,暴露出了执法中存在的不少问题。比如,少数干警执法理念有偏差,“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错误观念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在一些环节未能很好发挥作用,致使本来可以发现和制止的一些问题没有及时避免和纠正;少数干警执法行为不规范,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4月13日,浙江高院副院长俞新尧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后,他当场代表省高院向他们表示道歉,并告知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并主动沟通,一旦他们正式提出申请,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4月1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接受采访时说:张辉、张高平重大冤案的发生给我们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原办案的检察机关在履行对本案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职能中,在办案的一些环节上存在着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向张辉、张高平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

   702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根据昨日爆出的“浙江叔侄冤狱案当事人提出702万元国家赔偿”消息称,索赔总金额702万元,包括了冤案赔偿、补偿和补助等。

  索赔清单中,最高的一项是“张高平为运输个体户,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有据可查),要求补偿280万元”。此外还包括“国家赔偿及精神赔偿180万元”、“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十五年,两人共28万元(十年冤狱劳动技能难以恢复要求解决养老问题)”及老母十年赡养医疗费、未成年女儿抚养费等共计12项。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张高平叔侄的律师阮方明。

  提到申请的具体赔偿金额,他说,他是绝不会披露具体数字的,因为这对张高平叔侄来说是不利的,目前被随意透露及传播的“702万元”的这个数字很可能让张高平叔侄俩拿不到钱还惹了一身骚。

  他说,自己就赔偿申请的相关事宜和省高院沟通过,高院虽然对张高平叔侄表示了极大的同情,也会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赔偿两人,并尽可能考虑他们的困难,给予补偿和补助,但这同时,每一项赔偿、补偿或补助,也都需要相关证据证明。

  索赔的每一项都需要找证据其实很难

  “十年过去了,很难都找到证据的。”阮方明举例说,比如张高平的前妻,在张高平被判入狱后,打了胎,与张高平离了婚,这打胎在申请赔偿时就需要证据,而10年前的病历还能保存着吗?即使张高平的前妻恰巧保存着,想要拿到恐怕也要付出一些“代价”——之前有报道说,张高平洗清冤狱出狱后回到老家后不久,前妻听说他获赔450万元,便前去索要6万元补偿,“如果这是真的,现在她一旦听说赔偿是702万,是不是会要得更多?”

  而事实上,阮方明昨天在电话中一直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702万是不太可能实现的一个数字。

  “这是一个对浙江乃至全国来说都可能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子,这个案件的赔偿金额将会成为今后相应案子的参考,所以省高院一定会非常谨慎的。”他说,而在所谓的702万元中还包含养老保险等费用的补偿,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能不能获赔还很难说。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上张高平,问及“702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如何得出时,他立即反驳说,自己没有这样说过,“大哥是有这么个意思,也就是他的意思,我没说过。侄子张辉一向不会说话,肯定也没说过。”

  记者再问他自己如何考虑赔偿时,他表示,这事已全权委托律师来办,具体情况自己也不清楚。

  若按去年的标准赔偿约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如第十七条第四项: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去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这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按这个去年发布的赔偿标准来计算,坐了近10年冤狱的张高平叔侄分别可获赔约60万元国家赔偿金。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金额,2012年广东一起冤案的赔偿案中,关于此项金额的最终认定依据是该省高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十年以上的,赔20万元以下”。

  【链接:其他冤错案获得的国家赔偿】

   2011年甘肃一5年冤案获赔34万余元

  2005年,民勤县大坝乡城近村卢氏一家三口被人抢走钱财后,惨遭灭门。同年12月30日,同村村民何世明、卢寿林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0月,武威中院三审最终裁定,因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何世明、卢寿林被无罪释放。因被违法羁押2094天,2011年两人分别获得298039.02元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2年坐牢11年无罪释放获赔82万

  2000年11月15日,广州市中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黄立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后,2010年广州中院以证据不足,宣告黄立怡无罪释放。2011年黄立怡申请人身赔偿金58.2129万、经济损失100万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

  2012年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黄共丧失人身自由4094天,按照2012年最高院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天)补偿计算黄立怡人身自由赔偿金,共66.5889万元。但经济损失属于间接的不确定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另,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按照广东《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十年以上的,赔20万元以下”。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编辑: 童文丽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