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莫让基金持有人大会成摆设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5-07 14:30:26
近日,证监会就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从60%提高到80%”备受舆论关注,而笔者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规定也应引起重视。
笔者注意到,《运作办法》对新《基金法》的一些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根据新《基金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包括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等职权,“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此次《运作办法》对“日常机构”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中的具体作用作了一些规定。
《运作办法》第四十二和四十三条,对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了召开程序;第四十四条对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了召开程序。只是,其中还没有对“日常机构”的功能作出更多具体规定,对“日常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责任义务、薪酬、约束机制也没有相应规定,由此“日常机构”的功能发挥或难到位。笔者建议对此进行补充,或者专门单独出台规定予以规范,为此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日常机构”是基民利益守护神地位。其次,加强对“日常机构”工作人员的约束激励。其三,继续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门槛。
基民对基金管理人实行有效约束的唯一平台,就只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开不起来,一切皆是空话,包括选举“日常机构”组成人员,都得依仗大会正常召开。我国香港地区对基金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本没有最低参会人数规定,理应大胆借鉴。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编辑:
刘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