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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买冒牌 维权跑三年 消费者维权缘何屡陷“囧途”?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4-27 10:59:06

  商家保证的“百分百红木”家具却完全不属于红木,想要通过消费者协会、工商局讨回自己的预付款,商家却不理不睬,不予配合……南宁市的曹先生在给新房添置家具时就碰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3年来的维权经历花去了曹先生大量金钱、时间和精力,他的经历让人们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近20年,消费者维权却还是屡屡陷入“囧途”?

  “百分百红木”竟是冒牌货

  2010年4月,曹先生和妻子到南宁市某大型建材商场为正在装修的新房选购家具,在一家名为“中飞红木专柜”的销售柜台挑中了一套沙发、一套电视柜和一套餐台,并支付了18000元的家具预付款,约好新房装修完毕后交货。

  “当时导购员拍着胸脯说是百分百红木。还在销售单上写上了‘100%’的字样。”曹先生说。

  不过,过了2天,导购员又打来电话,称单子上不能承诺“百分之百”,并要求曹先生再到商场修改一下销售单。“当时我们也没多想,就去重新填了一张销售单,原来的单子就被导购员撕掉了。”曹先生说。

  然而在等待提货的过程中,曹先生发现,自己订购的“红木家具”,按照国家标准,并非真正的红木。记者查阅了GB/T18107-2000《红木国家标准》,曹先生销售单上注明的南美酸枝木、非洲紫檀都不在红木之列。

  如梦初醒的曹先生拒绝提货,同时以商家欺骗消费者为由要求专柜老板退回预付款。但专柜老板却不同意,曹先生多次通过电话与老板交涉,都没有获得进展。到2011年年底,曹先生发现“中飞红木专柜”已经关门。

  为了要回自己的18000元预付款,曹先生先后找到了原“中飞红木专柜”所在的大型建材商场、消费者协会和南宁市青秀区工商局,希望这些机构能够帮助协调他与原中飞红木专柜的纠纷。但由于对方态度强硬,协调未果。“工商局联系专柜老板协商,但对方置之不理,根本不过来谈。”曹先生回忆。

  无奈之下,曹先生只得联系律师,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拿回自己的预付款。2012年年底,曹先生一纸诉状将商家起诉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年2月底,该案正式开庭审理,目前还在审理过程中。

  维权之路为何如此艰难

  在曹先生的维权道路上,有两件事情让他特别“郁闷”。

  首先是维权成本过高,为了讨回18000元的预付款,曹先生所花费的金钱、时间、精力几乎已经超过了预付款本身的数额。

  曹先生和记者算了一笔账,从维权开始,他和商场、专柜老板、导购员之间拨打的电话次数已经超过100次,多次通话超过30分钟,3年里为维权所支付的花费就超过了1000元。还有多次往返家具商场、工商局、法院等地所花费的油费、停车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曹先生说,自己维权的开销已经超过10000元,“都快赶上我的预付款了。”

  比金钱成本更难以估量的是曹先生为了维权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3年里为了联系商家和导购员,建材市场我跑了接近20次,每次都要花上至少3个小时,同时还要和我的律师沟通,这几项就要花掉超过70个小时的时间。”曹先生介绍。而等待消费者协会、工商局调解以及等待法院审理案件,也花去了曹先生数个月的时间。

  其次是在维权过程中,曹先生发现自己很难得到相关部门的有效帮助。“联系过消协、工商等部门,但是都没有协调出结果。要求老板过来协商,对方根本就不理睬。”曹先生回忆。

  就在今年3月底,曹先生当着记者的面,再次联系原“中飞红木专柜”的老板,老板态度坚决,说最多只能返还10000元的预付款。曹先生说,对于这样的结果,他不能接受。

  “我们国家呼吁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么多年,为什么想要讨一个说法还是这么难?”曹先生说出了他心里的疑问。

  消费者维权亟待更给力

  针对消费者“单枪匹马”维权、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不少业内人士与专家表示,其中原因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缺陷、相关领域公权力缺失、消费者维权没有实现常态化和制度化等。

  广西南宁市一位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说,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专门的商品“三包”规定的覆盖面也不够广,消费者时常感觉维权无力。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和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斌认为,公权力缺失也是消费者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工商局、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部门和团体,没有执法权,只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与商户进行协调,对商户缺乏威慑力。“在这个案例里,商家根本不配合调解,消协和工商部门也拿商家没办法。”刘斌说。

  刘斌建议,消费者协会和工商部门可以考虑与媒体合作,定期公布消费者对商家的投诉,并以此对商家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形成一个长效的评级机制。“这样一方面可以给消费者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相关部门对商家产生威慑力,在处理消费纠纷时更有发言权。”

  广西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可达认为,除了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消费者维权制度,“现在每年到了‘3·15’,大家对消费者维权都高度关注,但还是应当尽快推动消费者维权走向常态化、制度化。”周可达说,行业协会也应当承担相关的义务,规范行业内商家的经营活动,提升其职业道德,加强自律。

  专家同时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尤其是大件商品时,要和商家明确责任义务,在购买过程中存在质疑时,切勿盲目听取商家单方面宣传,做到理性消费。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编辑: 陈苹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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