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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旅游法》问世 景区门票或将实行低票价制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4-27 08:49:58

 

  零负团费

  不得安排任何形式另行付费项目

  “零负团费”是旅游业另一顽疾。在新颁布的《旅游法》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多年来,消费者在旅游时已养成能便宜就便宜的习惯,因此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也完全没有用应有的价值进行销售,这当中的关键问题就是信息不透明。”大通之旅副总经理何一伟告诉记者,他曾向市消保委提议,希望能够建议一种机制或平台,让游客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对等,这样一来消费者就能清楚知道这次旅游到底“值多少钱。

  当然,在《旅游法》的执行过程中,不少业者仍存在一些担忧,比如那些不规范的“黑社”、黄牛是否也能被“一网打尽”,行业重新洗牌后是否会产生垄断经营等新的问题。“关键在于执行力度的问题,相信法律颁布后还会出台进一步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多名业内人士表示。

  导游回扣

  不得诱导强迫消费、索取小费

  针对导游在带团时,一方面通过向购物店收取回扣,串通欺骗旅游者购物等暗箱操作获取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导游的薪酬和待遇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矛盾,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昨天明确表示,导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通过损害旅游者权益而获取自身利益。 《旅游法》多处对导游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制,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其必须且只能按照旅行社的委托,严格履行旅游服务合同,并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可现实情况是,导游自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也是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为此,《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突发事件

  游客退费可协商解决或法院裁判

  近年来,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性事件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比较大,旅游交通、卫生等安全事故频发,《旅游法》要求将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放在首位,采取了综合的治理、保障措施。明确了政府、经营者、社会组织和旅游者各自的安全保障责任,以事前的预防为主,同时事中的监管和事后的救援处置并重。

  另外,针对当发生地震、疫情等灾害,旅游者要求退团时,经常会因退还费用的多少产生纠纷的情况,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旅游者和旅行社来说,大家都没有责任,让谁独自承担损失都不尽合理。本法在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了合理分担的原则。具体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法院裁判等方式解决。

来源: 新闻晚报 作者: 编辑: 陈苹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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