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古城门票涨价,备受关注。在各方议论和当地回应中,有经济发展的说辞,也有人情世故的道理,还有愤愤不平的抱怨,却鲜有法律分析。我认为,凤凰古城门票涨价,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正是法律上问题,当地政府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违法之一:将人们生产经营场所和生活居住场所悉数“卖出”并纳入景区收费范围。凤凰古城,一开始并不是一个风景名胜区,而是人们生产、生活区,后来政府将其划定为风景名胜区。迄今为止,这个风景名胜区首先还是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地区,而不仅仅是一个风景名胜区。既然是人们生产、生活地区,那么当地人和外地人自然就享有相应的权利,即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进出自由权,人与人交流来往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凤凰古城首先是人们生产、生活地区的缘故决定的。就像全国所有生产、生活区域一样,人们有生产、居住的权利,有行动自由,有来往交流的自由。任何机构和组织不能因此而收取任何费用。
凤凰古城全城收费,实际上就是只承认凤凰古城是风景名胜区,而完全否认了它同时也是人们生产、生活区的这个基本事实。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说全城收费又不仅是凤凰古城,还有其他地方也一样实行全城收费。从法律上讲,无论有多少地方实行全城收费都是违法的。因为,宪法和法律赋予了生产、生活区的人们有上述权利和自由,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许行政机关对此进行收费。
当初把凤凰古城悉数“卖出”并实行收费的做法,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
违法之二:对进凤凰古城的人们查验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有权使用其身份证,但这是作为居民的一种法律权利,而不是义务。作为法律义务应当出示身份证的情形有: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另外,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在法定情形之下,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风景名胜景区的进出,不属于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景区经营管理机构也不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当然无权查验进出人员的身份证。如果景区经营管理机构查验身份证的做法推而广之,那就是对居民权利的公然侵犯。
违法之三:政府入股企业并坐地分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出多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这些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政府只能在风景名胜区方面依法收取“资源有偿使用费”,而不能收取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政府通过出卖资源使用权收取费用,该收费的对象是购买资源使用权的企业,企业再向公众收门票费。这个体制不仅在法律上非常明确,而且在实际上也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政企分离这一大是大非原则,不容含糊。所以法律才会规定“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凤凰古城涨价事件暴露出当地政府在经营企业中已有参股49%的事实,显然已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既运作涨价,又坐收涨价利益,政企不分,运动员与裁判员兼当,赤裸裸地违背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 (杨小军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室副主任、教授)